财经网科技2月1日讯,据天眼查App显示,1月29日,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为(2020)京73民终333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一审被告)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布内容显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称:一审法院对运城阳光公司、字节跳动公司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对运城阳光公司、字节跳动公司应当承担的合理维权费用的认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涉案作品分销价格为2400万元,可以认定一审判决金额偏低。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裁判结果为:被告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