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胡女士通过网聊认识了李先生,两人彼此都有家庭,但是在互联网上聊得火热。有一次李先生提出可以拿出3000元,让胡女士陪自己一夜。
胡女士的爱人恰好不在身边,她便觉得反正李先生人也很帅,而且还给自己3000元,这个事情还挺划算,便约定好了时间和地点,两人发生了不可描述的事情。
事后,李先生觉得胡女士不像自己想象中的那样有趣,便提出只给300元。胡女士非常不情愿,感觉自己被耍了。两人争执不下,胡女士拨打电话报了警,要告李先生诈骗。
【解析】
我们先来说一下,李先生的行为算不算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是他人财物的合法占有权。
卖淫嫖娼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能用金钱来计算价格。法律保护的公私财物是有价值判断的,价值判断是在合法的基础上。
所以两人约定嫖娼价格3000元,实际只给了300元,不能认定为诈骗。
如果说两人在网上约定好了性交易,李先生先期转给了胡女士3000元,可是胡女士就没打算性交易,而是利用招嫖的幌子骗钱,就可能涉嫌电信诈骗。
言归正传,胡女士因为没有得到3000元,主动报案之后,派出所一定会送给两人银手镯。因为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会被治安拘留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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