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当前做好全民普法工作的头等大事。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国“两会”精神,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学习民法典的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海洋预报台推出“‘典’亮生活”栏目,每日带你解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七百零一条。
抗辩权的从属性问题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法律亮点
该法条源自《担保法》第20条第1款之规定,但细究两个条文,便可发现其中的隐秘所在,701条将原本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变更为“抗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抗辩权是债权请求权的对抗权。首先,抗辩权的对抗对象为请求权,即抗辩权能够对抗的是一方要求为特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第二,抗辩权的行使建立在有效的请求权基础上;第三,抗辩权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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