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靖康之难后,理学兴起,对女子的名节贞操开始有了严格的要求,所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一直到了清末,这种思想深入骨髓,一旦女子失贞,如同犯了十恶不赦之罪,本人心理压力自不必说,家人朋友也会担负非常大的压力。
这种压力来自社会的偏见,自己的心理成见,别人的冷嘲,反正这一些都事不关己,拿着虚无缥缈的道德标准审视别人的言行,但是自己对此往往一笑而过。
即使受害人家属,依然会将罪恶投向受害者,而不是施恶者,胡适成名之后,作为新文化运动的代表,一是风光无二,称为很多人的标杆,他就遇到过一个类似的例子。
有个学生,自己姐姐被土匪掠上山,后来放回家,全家人都把这件事当作奇耻大辱,同学、亲戚、朋友都知道这事情之后流于言表的轻蔑显而易见,于是产生了很多疑惑,通过关系询问胡适,类似这样的女子应该如何处理自己的遭遇?
学生要问的就是:
(1) 一个女子被人侮辱,不是她自愿的,这女子是不是应当自杀?
(2) 若这样的女子不自杀,她的贞操是不是算有缺欠?她的人格的尊严是不是被灭杀?她应当受人的轻看不?
(3) 一个男子若娶一个曾被污辱的女子,他的人格是不是被灭杀?应否受轻看?
胡适受到信之后,做了如下回答:
(1) 女子为强暴所污,不必自杀。
我们男子夜行,遇着强盗,他用手枪指着你,叫你把银钱戒指拿下来送给他。你手无寸铁,只好依着他吩咐。这算不得懦怯。女子被污,平心想来,与此无异。都只是一种“害之中取小”。不过世人不肯平心着想,故妄信“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谬说。
(2) 这个失身的女子的贞操并没有什么损失。
平心而论,她损失了什么?不过是生理上、肢体上一点变态罢了!正如我们无意中砍伤了一只手指,或是被毒蛇咬了一口,或是被汽车碰伤了一根骨头。社会上的人应该怜惜她,不应该轻视她。
(3) 娶一个被污了的女子,与娶一个“处女”,究竟有什么分别?若有人敢打破这种“处女迷信”,我们应该敬重他。
故事来自《胡适文存》。显然,接受西方教育的胡适有着不一样的看法,对所谓的贞操也持不同的意见,而多理学的批判也入木三分。#胡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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