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里面涉及三个人,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 。那么承兑汇票贴现行为有哪些?窃取承兑汇票贴现行为是什么?分为几种类型?跟着e票通来看一下。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承兑汇票未到期之前,将该汇票转卖到银行以获得现金的行为。
(贴现流程图)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材料,因资金短缺,A公司向银行交了部分保证金后,开了一张1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期为6个月。
A将该汇票给了B后,因该汇票还未到期,B公司急需用钱,拿着A给他的汇票去C银行置换资金,C银行按该票面金额及剩余到期时间扣除一部分利息,将余款给B,这种行为叫做贴现。
转贴现是指银行将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承兑汇票转卖给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的融资的行为。
(转贴现流程图)
过了段时间后C银行又将该汇票转卖给D,这种行为叫做转贴现。
再贴现是指央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提供融资支持。
(再贴现流程图)
当C银行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况下,D以融资支持的行为将该汇票贴现到C银行,这种行为叫做再贴现。
窃取承兑汇票贴现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行为方式、行为内容和行为对象三部分内容,行为方式是“窃取、贴现”,行为内容是“非法获取”,行为对象是“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所承载的金钱”。
窃取承兑汇票贴现行为的类型
行为人窃取银行承兑汇票后,一般分两种贴现类型:一种是行为人自己贴现,即行为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向支付行申请贴现。另一种是行为人将银行承兑汇票转卖给他人,由他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向支付行申请贴现。对窃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行为的界定是为定性服务的,定性是界定的目的。
我们一般认为影响对某一行为进行定性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即具体个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理论的阐释以及具体的案件事实。那么,对窃取银行承兑汇票后贴现行为之定性产生争议的原因也就在于这三个方面。
将窃取银行承兑汇票后贴现行为的定性一概而论,无论定性为侵占罪、盗窃罪还是票据诈骗罪都是不妥当的,只有根据具体案情,对照刑法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分别定罪才是客观公正、合法合理的。窃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行为的罪数形态在刑法理论上属牵连犯,即指行为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对票据诈骗和盗窃两罪定罪量刑的条文内容和司法解释对两罪犯罪数额的具体规定,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的原则,对窃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行为的定性,要考虑在具体情况下定盗窃罪还是票据诈骗罪处罚较重,哪个重就定哪个罪,不是一概认定为票据诈骗罪或盗窃罪。从而做到罪行法定,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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