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我说它是一座大山,应该没有太多人反对吧。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要结婚,先得有套房。
我有一个男性朋友,他在结婚前夕,以闪电般的速度按揭了一套房,当时女方有房,这么做至少有2方面的原因,一是为了面子,二是为了防范风险于未然。
房子成了结婚的刚需,而房价的高度,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对于大多数刚出社会的年轻人而言,不靠父母的帮衬,纯粹凭借自己的能力,在大城市买房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
父母为了子女的幸福,为了能够早日当上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不惜解囊相助,甚至倾其所有。但是,少有父母在出资前或出资时将出资性质予以明确。
如果家庭幸福,和谐美满,日子就这么过了。如果子女婚姻关系走向破裂,父母的出资就成了棘手的问题。
在婚姻法时代,《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对父母出资购房均有所规定,之所以有这些规定,因为现实生活中的这种争议,实在太多了。
对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也不断。
进入民法典时代,《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不再被纳入《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2款内容是重点:
一、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有约从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好说好商量,只要符合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想怎么约定都行。例如,可以就出资性质进行约定,也可以就房产的权属进行约定。
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父母的出资部分就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示只归某一方。由此可见,父母的出资与房屋权属不再挂钩。
结婚的目的不是为了将来离婚,但是未雨绸缪,用法律赋予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明智之举。
对于父母出资的部分,如何保障权益?
1.事先明确出资的性质,是借款或者赠与,若为赠与,则还需明确赠与对象;
2.夫妻双方签订书面的婚内财产协议进行约定;
3.夫妻双方可就房屋份额进行约定,在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时候,登记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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