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新闻网2月8日讯(赵芙瑶)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并实施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强调《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规章适用于所有行业,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对待,旨在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共六章24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附则等内容。对比去年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共进行了170处以上增加、删减、修改。
互联网平台进入反垄断监管时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指出,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要求商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等涉嫌垄断问题的反映和举报日益增加。这些行为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利于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
《指南》发布当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受理抖音诉腾讯垄断纠纷案。该案是自2020年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国内首例发生在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反垄断诉讼。
随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就《指南》接受了媒体采访,该负责同志指出,《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行业,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平台经济领域也不例外。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平台经济领域出现了“大数据杀熟”、限定交易、拒绝交易等涉嫌垄断行为,平台经济领域“强者愈强”的马太效应不断加剧。从全球情况来看,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高度关注平台经济发展,纷纷采取措施加强对平台经济领域特别是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垄断监管。
明确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以及“大数据杀熟”的判断标准
近年来,多个互联网企业因涉嫌“大数据杀熟”公众质疑。针对此类问题,《指南》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二)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
(三)实行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
认定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通常需要先界定相关市场,分析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情况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对于“二选一”等问题,《指南》指出,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可以考虑三项因素:一是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的其他行为;二是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通过其指定渠道等限定方式进行交易;三是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较量开始了?
《指南》发布后,北京市网络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车宁分析称,《指南》靴子落地,是结束也是开始,首先,《指南》制定的目的是维护竞争、规范发展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并非针对某个或某几个企业;其次指南并非制度创设,更多是解释细化,没有颠覆原有框架;此外,预期还是要保障平台企业活动,而不是因此引发市场波动。
他还强调:“算法技术后果一定程度上的不可控性叠加反垄断中主观方面并非主要评价要素,可能导致过去的大杀器变成滑铁卢,未来的进化方向是合规、可控、可解释。”
此外车宁还指出,平台企业有其特殊性,且这种特殊性还将随数字经济发展而演化,对其的反垄断规制也将持续完善,未来已来,让我们系好安全带。
国家反垄断委员会也指出,《指南》的发布,为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提供了科学有效、针对性强的制度规则,有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执法透明度,有利于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各类市场主体深化对《反垄断法》的理解和认识,有效预防和降低法律风险,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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