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被告岳某于2014年9月1日以做生意周转为由从原告张某手借走5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利率为1.5%,每月1日支付利息。被告承诺若原告用钱随时可以取回,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
但被告从2015年5月后不再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遂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拒绝后,原告将被告起诉到xx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xx区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但被告岳某拒绝履行义务。
2016年4月26日,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原告(申请执行人)得知,被申请执行人与xx市xxx典当有限公司有其到期债权100万元未还,但被告怠于行使权利。
申请执行人认为,因被申请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申请执行人造成了损害。依据相关法律,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遂于2020年8月,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
2020年11月29日,原告张某的债权得到全面的实现。
【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是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
1、代位权诉讼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权力来自法定。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就是说,只有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2、债权人代位起诉,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起诉状】
原告:(债权人身份信息)
被告:(次债务人身份信息)
第三人:(债务人身份信息)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代位权诉讼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支付给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x元和利息xxxxx元。
事实与理由:
(写明原告享有合法债权,第三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
原告认为,原告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有据,应受法律保护。由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已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了充分切实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5条之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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