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2月18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监管。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制定《办法》旨在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
2008年金融危机后,声誉风险管理逐渐成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金融业声誉风险形势复杂严峻,有关制度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
据介绍,为强化声誉风险管理主体责任,此次《办法》明确规定“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并对机构各层级、各部门的工作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力图解决声誉风险管理与业务经营发展“两张皮”的问题。此外,《办法》还将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落细,从全流程管理和常态化建设两个维度提出监管要求。
在问责处罚方面,《办法》要求行业机构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公司治理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要求机构将声誉事件的防范处置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对引发声誉事件或预防及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和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等应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办法》明确,监管机构可采取监督管理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机构纪律处分等监管措施,并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罚。(经济日报记者 陆敏 王宝会)
(责任编辑: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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