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明,原系青岛中汇商贸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负责人林某某、张某某等人,共吸收302人投资,实际吸收资金60828455元…
临沂一公司多名负责人、经理被刑拘
违法吸收公共存款,数额巨大
12017年8月14日,刘某某(另案处理)成立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临沂分公司”),注册地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久隆国际3号楼1003室。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以投资邮票、纪念币等商品为主要业务,许诺按月支付高额利息,通过发放传单、领取礼品、客户推荐等途径,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2经审计,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7月11日,该公司共吸收302人投资,实际吸收资金60828455元,向客户支付本金、收益、红利共计46098125元,尚有客户投资款14730330元未兑付。
3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17日间,被告人张某某担任青岛中汇临沂分公司负责人(店长);
42019年4月18日至同年7月11日,由被告人林某某继续担任分公司负责人(店长),二人任职期间均负责临沂分公司的所有事务。
5此外,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担任青岛中汇临沂分公司一团队××经理,负责组织、管理业务员吸引客户投资。经审计,被告人张某某任青岛中汇临沂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公司实际吸收资金49069859元,向客户支付本金、收益、红利共计44857101元,未兑付客户投资款共计4212758元。被告人林某某担任分公司负责人、团队经理期间,分公司及其团队共吸收资金22503624元,向客户支付本金、收益、红利共计9642420,未兑付客户投资款共计12861204元。
6另查明,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林某某以其母亲林某花、姨林某兰等人名义共投资1036440元,均未兑付。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9月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非法吸收资金16438020元
1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胡某某担任青岛中汇临沂分公司二团队经理,负责组织、管理团队业务员吸引客户投资,并领取工资、提成。
2经审计,被告人胡某某任职期间,二团队实际吸收资金16438020元,向客户支付本金、收益、红利共计10968017元,未兑付客户投资款共计5470003元。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非法吸收资金14766878元
1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石某某担任青岛中汇临沂分公司三团队经理,负责组织、管理团队业务员吸引客户投资,并领取工资、提成。
2经审计,被告人石某某任职期间,三团队实际吸收资金14766878元,向客户支付本金、收益、红利共计10234536元,未兑付客户投资款共计4532342元。被告人石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非法吸收资金17208849元
1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担任青岛中汇临沂分公司业务员。2019年5月1日至同年7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担任青岛中汇临沂分公司××经理,负责组织、管理团队业务员吸引客户投资,并领取工资、提成。
2经审计,被告人王某某任职业务员、××经理期间,其本人及团队共实际吸收资金17208849元,向客户支付本金、收益、红利共计12752868元,未兑付客户投资款共计4455981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5名被告人详细信息
1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0********,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原系青岛中汇商贸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负责人、一××经理,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室。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2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9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巨野县人,原系青岛中汇商贸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负责人,住巨野县**镇**村**村**号。202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3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中明),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9********,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原系青岛*甲公司*甲公司*甲团队经理,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4被告人石某某(曾用名石磊),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93********,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蒙阴县人,原系青岛*乙公司*乙公司*乙团队经理,住临沂市兰山区**路**路国土资源局。2020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5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5********,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原系青岛*丙公司*丙公司*丙团队经理,住费县**乡**村**号。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石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于2020年1月2日、5月13日、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辨认笔录;书证;电子数据;证人闫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等。
2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石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林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
1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石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石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石某某、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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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牢记“四不”
在理财投资方面,如何理性辨别,避免掉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陷阱?要牢记以下“四不”提示:
1不受高利诱惑。在缺少稳妥的投资渠道或较为专业的投资技能时,必须谨慎对待投资,树立防范意识,克服侥幸心理,抵制高利诱惑,不为高利率迷惑双眼,避免盲目投资掉入“非吸”陷阱。
2不被假象迷惑。不法分子为打消群众顾虑,多注册公司、办理执照、租设场所、聘用人员,或者打着金融机构的名义,夸大实力和效益,营造“正规公司+高额利率”的假象,误导骗取群众,获取公众钱款。
3不轻信亲友推荐。在“非吸”初期,不法分子通常会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坚定受害人的投资信心,于是尝到“甜头”的投资者在加大自身投资量的同时,也会动员亲朋好友加入,使亲友卷入受害行列。
4不跟风网上理财。网上非正规投资平台编制“完美收益”的理财产品,鼓动投资,承诺回报;不法理财微信群遍布骗子伪装的托儿,大肆散布盈利消息,引诱群众上当;直播、社交平台的股票推荐、内幕消息,都是骗子惯用的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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