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在2020年全国两会上,民进界别提交《关于建立老年人代理监护制度的提案》。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期公开了对此份提案的答复,表示将认真履行全国老龄办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的经验,探索建立完善老年人代理监护制度,并推动老年人代理监护制度的有效落实。
老年人代理监护制度已写入法律
实际上,老年人代理监护制度在我国已经写入法律。
国家卫健委表示,2018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于代理监护有明确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这一条款在我国法律中开创性地通过意定监护完善了老年人监护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成年监护从只限于罹患精神病一种情形,扩展到所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二是在监护人的选任上首次确立“意定监护”优先,体现了对老年人意愿的尊重,也与国际上成年监护制度改革强调“尊重自主决定权”的理念相符合。
此外,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指定监护”之外,民法典的第三十三条则进一步确定了成年人“意定监护”的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国家卫健委表示,民法典确立了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当老年人因身体机能、精神衰退而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仍然可以通过监护人的协助,获得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管理和保护,并尽自己所能参与社会生活,最大限度地延长社会属性和社会生命。
尚缺乏具体可操作实施细则
国家卫健委称,建立老年人代理监护制度,是在老龄化社会背景下保障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安排,是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顺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具有重要意义。
答复也坦承,目前,由于老年人代理监护制度仅停留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法典》的原则规定层面,对于老年人在指定代理监护人的流程、方式以及明确代理监护人权利、义务范围等尚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与之相对应的以信息化手段实现档案管理、信息查询、信息证明等功能也尚属空白。
2020年初,北京市民政局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老年人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部署在北京市东城区等地开展老年人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试点。
国家卫健委表示,民进的这份提案以完善老年人代理监护制度为核心,所提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下一步,将认真履行全国老龄办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的经验,同时积极吸收本提案所提的意见建议,探索建立完善老年人代理监护制度,并推动老年人代理监护制度的有效落实,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采写:南都记者 吴斌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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