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你是否经常看到不少商家设置有“小心地滑”的警示牌,若顾客不慎发生意外,“小心地滑”是不是商家的免责金牌呢?2月21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向社会通报一起有关“小心地滑”的案件。
2019年10月12日,67岁的张女士在山西A公司开发、销售的小区售楼部看房。在与工作人员一起下楼梯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造成锁骨骨折(左)、髌骨骨折(左)、面部擦伤(右)。为此,张女士住院治疗共计14天,被告A公司垫付住院费用5000元及其他门诊、器械、药品费用3557.95元。2020年7月16日,张女士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同年7月30日,该中心出具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张女士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随后张女士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此案进行审理。
“A公司作为售楼部的管理者,虽然在售楼部内设置了‘小心地滑’警示标志,对风险进行了提示,但未能充分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A公司作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事发时,A公司虽然在楼梯口放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事发后又及时将张某送往医院,尽到了一定的警示义务和救助义务。但是,通过事发当时的视频监控可以看出,该售楼部的楼梯台阶布置较为刺眼的光带且楼梯遮挡及扶手处为反光材质,确实易给人造成一定的视觉眩晕。此外,张女士年龄较大,A公司未给予合理的提醒和照顾,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对张女士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下楼梯时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A公司的责任。同时造成张女士摔倒的原因为踩空并非滑倒。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作为小区售楼部的管理者,对原告的损伤应当承担50%的责任,原告张女士在下楼梯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在无任何拥挤或其他不利因素的影响下,不慎摔倒致伤,对自身造成的损伤也应承担50%的责任。近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房地产开发A公司按责任比例支付原告张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51154元;驳回原告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采写: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 辛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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