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近日,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为(2019)京0108民初14200号,原告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控股公司),被告为深圳市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称,吉利控股公司依法享有第5035595号“曹操CaoCao”商标、第16873716号“曹操专车”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在其官方网站(www.×××.com)、“曹朝货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搜狐网(www.sohu.com)中大量使用“曹操货的”字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吉利控股公司的商标权。深圳曹操货的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对涉案商标及“曹操专车”品牌理应知晓,但仍将“曹操货的”作为字号登记使用,并对其企业名称进行宣传,具有明显“搭便车”及攀附吉利控股公司商誉的意图,构成不正当竞争。搜狐公司在其经营的搜狐网汽车栏目中发布《购物狂欢节配送选“曹操货的”》《热烈祝贺“曹操货的”A轮1.5亿元融资成功!》等多篇文章,对深圳曹操货的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宣传,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认为,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相同的服务上,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企业字号“曹操货的”,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审判决结果为:本判决生效之日(2019年12月17日)起,被告深圳市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5035595号“曹操CaoCao”商标、第16873716号“曹操专车”商标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运营的“曹朝货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官方网站(www.×××.com)中突出使用“曹操货的”字样;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深圳市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立即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不得突出使用“曹操”“曹操货的”字样;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深圳市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驳回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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