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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男女朋友分手后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于2016年10月28日被释放。出狱后,结识了被害人王某某,二人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后二人于2019年分手。2020年2月初,李某某得知王某某结交新男朋友后,心生妒意,遂向王某某索要二人交往期间其曾给予王某某的花销,二人为此发生争执,李某某为泄私愤,先后四次故意毁坏王某某的财物。
第一次是在2020年2月1日17时许,在王某某新男友家院外,李某某与王某某因交往期间花销问题发生争执,李某某趁人不备,用随身携带的自家房门钥匙将王某某停放在院外轿车的前机器盖、左前后车门、后杠、后备箱盖、左右后侧围划伤。
第二次是在同年的2月4日1时许,仍是在王某某家院外,李某某持随手捡起的石头将王某某停放在院内的轿车的右前大灯、前机器盖、大顶砸坏后逃跑。经过这两次的车辆损害后,王某某男友在家中安装了监控。
同年2月5日22时30分许,李某某再次来到王某某男朋友家院外,用随身携带的石头砸向王某某的车辆,致车辆右前保险杠损坏。
同年2月某日15时许,李某某划坏王某某一件貂皮大衣、一件水貂马甲、一件羽绒服。
经鉴定,被毁坏车辆损失价值人民3348元,被毁坏衣物损失价值人民币300元。2020年8月4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李某某赔偿王某某损失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谅解。
磐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多次故意毁坏私人所有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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