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你们,我终于能给跟我干活的弟兄们有个交代了。”邢某感慨道。近日,阴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程款的信访案件。
2019年2月邢某在阴平镇从事建筑工程施工,邢某的施工队为实际施工人,分包人王某因生意失败资金不足,工程验收合格后拖欠邢某工程款,导致邢某的工人工资迟迟未能结清,邢某与王某多次协商后未果。于是找到了工程发包人孙某要求对此事负责,孙某则以此事与自己无关,仅为邢、王二人矛盾为由拒绝。三方争执不下导致纠纷迟迟未能解决。阴平镇信访办接到邢某诉求后立即联合阴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展开调解工作。
调解员通过耐心说服,当事人王某愿意偿还欠款,但不能一次性付清。另一方当事人邢某表示自己手下的工人工资等不起,要求必须一次性付清所有欠款。双方协商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试图再次说服王某,王某表示生意失败无法一次性拿出全部欠款。为更妥善处理此事,调解员与发包人孙某及分包人王某再次进行沟通,并提出由发包人孙某先行垫付工程款。孙某坚决拒绝,态度较为坚决。
调解员告诉孙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孙某与本次纠纷并非毫无关系。随后,孙某与王某进行了简单沟通后,同意先行结清工程款。拖欠了一年的工程款终于解决了。“感谢你们,这就去给工人发工资去”邢某表示。
通信员:邵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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