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肖力老师推荐袁啸昆、袁玥两位同学来中海义信权证链进行“区块链在版权保护中作用”研究课题访谈。6月份袁玥同学回复“构建信任,链向未来:区块链技术在著作权领域应用现状研究”论文(权证链公众号已刊登),入选“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论坛文集”。知名学府对法律科技领域展开积极探索,被称为“未来法治研究”,如斯坦福大学法学院—CodeX法律信息研究中心,杜克大学杜克法律技术实验室孵化器,哥伦比亚法律技术博览会,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清华大学法学院—计算法学硕士项目,中国人民大学—智慧法律科技创新研究中心等。
本期“权证链好书”推荐《电子证据学》一书,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智慧法律科技创新研究中心主任刘品新教授,刘品新教授并从事电子证据鉴定、痕迹鉴定、文书鉴定及执业律师等专门性法律服务工作。“本书为刘品新教授二十年学术耕耘之作,展示人大电子证据团队的协同创新历程。全书分为原理、规则、科技、实践四篇,既有电子证据法律+科技的交叉理论,更有密切联系现实的应用指南。针对各种新型网络案件,从问题、本质、对策、示例等方面给出破解时代难题的专业方案,向办案人员提供具有操作性的工作指导”。 ——《电子证据学》内容提要。
《电子证据法》刘新品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1月第1次版
一、电子证据特征、分类及真实性
电子证据在中国不仅“入法”获得独立证据地位,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呈现“证据之王”的新气象。然而总体上司法人员对电子证据采信程度呈现出质量不高的状况,突出表现为普遍的不给出明确采信理由,即司法人员“不说理”现象严重。
《电子证据学》一书中介绍:对中国判决文书网抓取8095份与电子证据相关判决文书,其中民事判决文书2702份,刑事判决文书5295份,行政判决文书98份,统计结果显示,绝大多数法庭对电子证据未明确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断,其中占比92.8%;明确作出采信判断的占比7.2%,其中完全采信意见占比29.2%,部分采信2.0%,不采信68.8%。
电子证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审查认定日趋回归技术特征大趋势下。《电子证据学》在第一篇“原理篇”中对电子证据特征、分类及真实性进行分析。
1、 电子证据本质特征
相比较于传统证据,电子证据具有虚拟空间性或者数字空间性。传统证据都处在物理空间,办案人员可以进去打交道,虚拟空间是办案人员不能直接进入的无形空间,要在虚拟空间提取相关电子证据,人们必须借助高科技软硬件电子设备,电子设备实际上起到技术代理作用。电子证据是一种必须借助虚拟的“机器”代理才能产生的证据。同时,需要按照本来的技术规则进行解读,才能得到正确的结果。
2、电子证据基本分类
依据所蕴含的内容和所起到的作用不同,电子证据分类: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证据和关联痕迹证据,共同指向案件事实。
1) 数据电文证据:数据电文正文本身,即记载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灭失的内容数据,如图片、文档等;
2) 附属信息证据:数据电文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而形成的时间、制作者、格式、修订次数、版本等信息,用于证明电子数据的来源和形成过程;
3) 关联痕迹证据:因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数据而导致的电子环境新产生的相关痕迹。
3、电子证据关联性原理
当前电子证据呈现“三代并存”的特点,计算机证据、网络证据、大数据证据在办案实践中并存。从整体上我国立法停留在对第一代电子证据——计算机电子证据真实性问题的规制阶段,对第二代电子证据——网络证据关联性问题的关注较少或者不够具体。针对第三代电子证据——大数据证据证明力问题,现行法律没有进行规制。
电子证据关联性,用于定案必须同时满足内容和载体上的关联性,前者是指其数据信息要同案件事实有关,影响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认定;后者突出表现为虚拟空间的身份、行为、介质、时间与地址同物理空间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人关联起来,确定电子证据蕴含信息同诉讼主体关联性。
载体关联性具体包括:
1) 人的关联性,即身份关联性。证明涉案电子账号(邮箱、手机号等、微信号等)归行为人所有或所用;
2) 事的关联性,即行为关联性。确认行为人有无实施相关行为(发邮件、微信聊天等),这些行为影响责任主体认定;
3) 物的关联性,即介质关联性。承载电子数据的电子介质同行为人的关系(所有或所用);
4) 时的关联性,即时间关联性。确定机器时间同物理时间是否一致;
5) 空的关联性,即地址关联性。虚拟空间地址(IP地址、手机基站定位等)与行为人关系(所有或所用)。
4、电子证据真实性原理
通过对判决文书的分析,实务中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存在两种对立的看法,一种倾向于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易失真”,另一种是“极可靠论”,比如“第三方提供的相关电子数据是可信的”。总体上电子证据稳定性弱,容易篡改“易失真论”占主流。《电子证据学》提出电子证据理性真实观的四个维度:
1) 原件真实观。应当立足于电子证据原件进行讨论其真实性;
2) 具象真实观。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争议点讨论电子证据真实性,不需要陷入范范技术对抗、哲学思辨;
3) 整体真实观。体系化而非孤立讨论电子证据真实性,正常生成的电子证据会留下海量正常痕迹,造假生成电子证据也会留下海量反常痕迹。这些痕迹是识别电子证据真假的钥匙;
4) 空间真实。电子证据存在于数字虚拟场,积累各种信息生成、留存、传递、转移和其他处理痕迹,增加造假难度,提高识别造假可能性。
以网络空间取证,获得证据体系为例,“网页存证、录屏存证”等网络证据表现为如下特点:
1) 电子证据分散在网络的不同节点;
2) 所有电子证据均是同一次案件行为产生的,但属于不同计算机系统运算产物;
3) 用于印证的电子证据主要是从两个以上节点获得数据电文证据,它们在内容上一致,呈现前后对应关系;
4) 从不同节点获取的附属信息证据、关联痕迹证据起辅助印证作用,特别是能证明数据电文证据形成过程。
二、电子证据鉴真、定案规则
电子证据专业性与司法人员自有心证存在天然冲突。《电子证据学》提到“通过证据审查规则与采信标准的完善,努力在司法裁判中达致法律与科学的完美结合。借助专门科学知识实现电子证据采信的客观化转型,正是朝目标彼岸行进且顺应司法发展潮流的改革之路”。在第二篇“规则”篇中,具体分析“一般化取证规则、电子搜查规则、电子勘验规则、鉴真规则、定案规则等”。
在定案规则中,着重介绍“电子证据定案基本机制,主要解决孤证能否定案的问题”,即“依靠单一电子证据定案的情况是不存在的,最终认定案件事实,往往要结合该电子证据的一些附属信息以及其他证据,通过彼此相互印证予以综合认定,以证据体系的方式证明案件事实。
电子证据的证据体系可以分为物理空间证据体系和虚拟空间证据体系两种。前者是由若干份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印证,构成一个虚拟空间与物理空间中证据相结合的锁链;后者是由若干份电子证据相印证,构成一个虚拟空间中证据锁链。相比而言,后者显得独特而重要。从构成的角度,电子证据可分解出数据电文证据与附属信息证据。数据电文证据主要用于证明法律关系或待证事实。附属信息证据主要用于证明数据电文证据真实可靠,即证明电子数据从哪一计算机系统或IP地址在何时发送的以及后来又经过哪一计算机系统或IP地址发出的指令而进行修改或者增删。附属信息证据像用户证明传统证据保管环节的证据一样,必须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锁链,表明每一数据电文证据自形成、获取、直至被提交法庭,每一个环节都是有据可查的,也构成一个证据保管链条。唯有电子证据来源独立,方可依靠电子证据定案。
三、关于“区块链存证规则”的探讨
2018年最高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赋权互联网法院试点,探索以防篡改技术保证电子证据法律效力的机制。互联网法院审案中应当“打破通过公证程序认定真实性的单一途径,通过技术手段和相关配套机制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做实质性认定”。该机制集中表现为区块链存证规则,区块链存证提供一种保证电子证据真实性、进而保证其法律效力的特殊机制。
该司法解释的颁行,直接推动互联网法院主导设立区块链存证平台,鼓励曾经提供中介服务的公司或机构提交电子证据“入链”存证,并且对鉴定机构、公证机构或其他组织参与存证试点持开放态度。以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为例,自2018年9月9日上线运行,截至2021年2月23日,共计21个节点,包括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方圆公证处、中海义信司法鉴定所、腾讯云计算有限公司等。
刘品新教授《电子证据学》书中“规则篇”中,单独列出“区块链存证规则——一项中国先行先试的法律设计”章节,对区块链进行分析。他认为:在区块链取证中,互联网法院履行证据保全职责,行为可理解为“区块链+证据保全”;提供中介服务的存证公司等单位充当见证人角色,行为可理解为“区块链+证据见证”;参与作为存证节点的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可出具鉴定意见书,其行为可理解为“区块链+司法鉴定”;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对证据进行提存保管,其行为可理解为“区块链+证据保管”。
截止2021年2月23日,天平链累计存证 50057649条数据,在线证据验证数19691次。刘品新教授认为“从实际效果看,互联网法院区块链存证探索在保障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方面产生显著影响”,体现在:
1) 强化电子证据关联性支撑。一方面,表现为对载体真实性支撑,区块链记录元数据、节点链、实名认证等信息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区块链存证实现关联证据追溯,特别是一类或一系列业务运行数据上链区块链,因其全程留痕而使得证据关联性更加明确。
2) 优化电子证据合法性标准。互联网法院开展区块链存证能够缓解存证公司因资质遭遇质疑引发存证合法性问题。技术无党派,存证无门户,当事人、法院、公证机构、鉴定中心以及专门存证公司均是区块链存证的参与者。存证公司接入天平链前需要接受严格的审查,从而确保其权威性。
电子数据入链,电子证据哈希值被分散到联盟链全部节点,多处存储,使得任何人修改入链后的电子证据几乎是不可能。普遍推行区块链存证制度有望解决人们对电子证据信任不足的问题。刘品新教授《电子证据学》书中提到:目前区块链存证面临关键性障碍是“入链前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如何保障”,通俗地说“垃圾进,垃圾出”。具体来讲,“一方面,在线提交证据导致法院无法核实电子证据形成、存储、传输、收集等过程;另一方面,电子证据在线提交过程相当于证据二次电子化,如何保证所载内容始终保持完整。”
刘品新教授建议从以下方面设定符合国情的推定规则:
1) 具有可靠来源的电子证据入链的真实性推定。由公证机关乃至鉴定机构等权威机关行使引导入链的职能,入链电子证据可被初步推定属实;
2) 电子证据系统性入链真实性推定。超越单纯内容数据而将具有系统性的数据内容、附属信息、关联痕迹一并入链,可以推定电子证据真实性;
3) 即时入链电子证据属性推定。电子证据入链时间早晚关系到当事人造假的动机和可信度。非为诉讼目的的入链而具有可信性;
4) 按照业务惯例入链电子证据真实性推定。按照业务习惯、遵循批量入链的电子证据更为可信;
5) 经由电子签名入链的电子证据真实性推定。电子签名的证据形成之时获得保障,推定属实。
现阶段中国主要以三家互联网法院为承载,进行卓有成效区块链存证探索。这是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并行发力的实例,属于塑造法秩序的有益尝试,从而形成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通用范式。
刘品新教授长期从事电子证据鉴定、痕迹鉴定、文书鉴定及执业律师等专门性法律服务工作。在本书的第三、四篇科技篇、实践篇中,从真实案例凝练的融通经验出发抽丝拨茧,向一线人员提供具有操作性指导。包括:虚拟财产价值证明、网络犯罪身份识别等;以腐败犯罪案件查处为例的技战法取证;以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起诉为例的对抗式举证;以网络犯罪案件的辩护为例聚焦式质证;以P2P犯罪等新型案件为主展开的综合性认证”。
当前处于“旧”电子证据(单机文件、网聊记录)与“新”电子证据(大数据证据、区块链证据)融汇交叉的时间点,“新”电子证据可以充当我们认识现实动态的“新”起点。法谚有云,无证据即无正义,“新”、“旧”电子证据必然是打开未来法治之门的一把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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