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网络诈骗案件愈演愈烈
犯罪分子作案手法不断翻新
让人防不胜防
许多不法分子
在低成本、高收入的诱惑之下
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诈骗活动
却依旧选择为其提供服务
近日,李某水、李某平、李某福为他人架设落地网关设备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致使被害人被诈骗合计13万余元。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李某水等人被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事情是这么回事——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水通过微信好友介绍,联系境外绰号“老板”的男子,双方约定由李某水为“老板”境外拨打诈骗电话架设落地网关,每日每张电话卡正常使用获利800元至1000元,老板从中抽成30%。被告人李某水邀集李某平、李某福参与,约定由李某平负责出钱购买相关设备,被告人李某水、李某福负责看设备,获利三人平分。7月20日-21日,被告人李某水、李某平、李某福通过架设落地网关,从“老板”处获利3.6万余元。7月24日,被告人李某水等3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看到这里,小伙伴们有疑惑了吧!
“只是提供架设落地网关服务而已”
怎么就犯罪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不一定是直接的诈骗实施方,但是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仍然为其提供服务和帮助,同样是违法犯罪行为。正如上述案件中,李某水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架设落地网关”服务,最终被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条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法律终将严惩!切记不要报有侥幸心里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帮凶,从而引祸上身。在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要保护好自己的相关身份信息,此外不要因为贪图蝇头小利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对于通过网络、电话、或是短信联系的陌生人甚至是“熟人”,要求转账的,转账前一定要再三确认对方身份,要牢记“不轻信、不透露、不轻易转账”的原则。
文稿/编辑:杨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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