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开学没几天,教师队伍又被口诛笔伐了!
不愿过多讨论这件事本身,只想说的是:近几年教育外部环境已经够糟糕、够不友好了,为什么总有极个别同行偏偏还要火上浇油呢!?
很多人都在探究一个问题:“撤销教师资格”意味着什么?还能继续从教吗?
“撤销教师资格”的同时“降低岗位等级”,难道还要保留其工作岗位?
公众尤其是家长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一切还是得“以法律为准绳”。
不妨冷静下来,先看看跟教师资格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即《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01《教师法》中,没有“撤销教师资格”的相关条款;有“丧失教师资格”的条款。
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37条规定:(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有(2)(3)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则有“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的具体条款。
《教师资格条例》第18条规定:依照《教师法》14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证书依法收缴。
第19条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教师资格证书的注销、收缴,其他基本一样。
——综上,对教师资格的“罚则”共有2类:情节严重、被追究刑责的,直接“丧失”资格,且再无机会重新申请考取教资;“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后还可以通过考试取得教师资格。
按照《教师法》第10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及《教师资格条例》第2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育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之规定,教师须“持证上岗”,“撤销教师资格”之后,“5年内”不再具备从教资格。
但是,并没有明确5年后仍不具备从教资格,这意味着5年之后是可以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的。
网上群情激愤,要求连同这个肖老师的编制、工资等一并取消,嚷嚷着直接“开除”,这在法律法规上,是找不到明确的依据的。
相信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正是出于这一原因,既严格依法处理,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才有了“降低岗位等级”和“调离岗位”等处分的表述。
其实,对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来说,“降低岗位等级”仅次于“开除”处分,已经是够严厉的了!
人非圣贤,孰能无错?而且这位肖老师已经公开道歉。希望各位也能够“治病救人”,而不是“一棒子打死”,对这位肖老师“网开一面”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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