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奥利弗·伊顿·威廉姆森(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之一)
来源:本文摘自《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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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到底是什么?制度之间的区别何在?这些区别又因何存在,有何作用?相关行为存于何处?机制又是什么?可辨之意,所言者又为何事?公共政策的衍生结果为何?数据支持了何事?经济学的正统认为,制度在经济绩效方面无足轻重,老派制度经济学对正统持有不同的甚至是完全对立的态度,并提出用经济组织来替代一个更加社会学的方法。与这两派思想都不相同的是,新制度经济学认为:①制度着实重要,并且敏适分析,且易受影响 ;②与正统不同,但绝不对立;③是跨学科领域,囊括了法学、经济学和组织学,并且三者之中,以经济学为先。
关于经济组织的众多谜题开启了对事后治理机制的检验与解读。与经济学以往习惯的层面相比,这里站在一个更加微观分析的层面来讨论,并应用了法学 (特别是合同法) 、组织学 (可视为包括组织理论、社会学和政治学在内的广泛领域) 以及经济学。有个经济学观点曾一度盛行,即在价格歧视、进入壁垒和风险规避的扶持下,非标准和未尽知的商业得以实践,各类组织形式得以运作。与此观点相反的是,我认为此类非标准形式的主要目的和作用正是对交易成本进行经济规划。对于契约风险的辨定、阐释和缓解 (这需要采用许许多多的形式,而对其中大部分形式的研读工作长期以来无人问津) ,正是此种实践的核心。
诚如我将要在本书中郑重展示的那样,相关分析的实践恰恰蕴藏在交易和治理的细节之中。我认为,组织其逻辑在于,各类交易针对各类治理机制的差异性匹配正是可辨之意的来源。我们发现,各类现象的丰富性正是针对少数关键命题的变化才产生的。此类命题中,远见契约、可信承诺和风险缓解表现突出。为回应这类命题,已经产生了大量的实证文献,并且其数目还在不断增长。这也是一个尤为值得注意的现象。经济学的正统还在期待某种一锤定音的结论,即制度经济学能够形成适于实证检验的洞见。但是正统在这一结论明确之前,仍将“制度紧要”这一立场作为蒙昧之见而合理地无视。
尽管历经1/4个世纪,新制度经济学还没有能够对人们感兴趣的全部问题都给出直接的答案,但是新制度经济学确实已经能够回答其中的一部分问题,并且给另一部分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希望。尽管对其正当合理的怀疑态度仍然存在,但是一种共识正日益壮大,即制度环境 (法律体系、政治形态等 )和治理制度 (市场、层级制等) 非常紧要,并且对以下产业组织和众多其他方面也着实紧要,如经济史、比较经济系统、劳动经济学、经济发展与改革、医疗、经贸战略、跨国经贸,甚至还有公司金融。经济学之外,新制度经济学之于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应用也不胜枚举且日益增多。
制度
制度这一概念已经被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定义。诺斯认为,制度是“人为地制定出的种种约制,其框规了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交互,这既包括非正式约制 (审裁、避讳、习俗、传统以及行为准则) ,也包括正式约制 (宪章、法律、产权) ”。另外,诺斯认为“制度由一套针对行为的约制构成,这套约制以规则和管制的形式存在,并且,制度最终就是一套道德、伦理和行为规范,正是这套规范定义了范围,正是这套规范限定了规则和管制实现的具体方式以及强制力执行的具体方式”。施密德定义制度为“人际之间多套有序的关系,该关系定义了他们的权利、广义义务、优先权与责任”;布罗姆利认为制度落于两大范畴内:惯例和规则,或者说是权益;肖特尔将制度视为“行为上得到某个社会全部成员所认同的规律性,这种规律性确定了在具体的重复的场景中的行为”。根据菲吕伯顿和瑞切特所言,“现代制度经济学的关切在于财产之制度和规范之系统,此类系统治理着产权的获取和转让”。
以上这些对于制度的定义主要停留在制度环境 (亦即所谓的博弈规则) 层面。第二个层面,也就是制度经济学所讲求的更为微观分析的层面,在于治理制度层面。本书所主要关注的正是治理制度 (市场、混合制、层级制、官僚制) 。
制度环境与治理制度之间的第一个突出区别在于前者主要定义了后者的环境。我的关注焦点在于治理制度,与此同时,我主要将制度环境视为给定的。第二个区别在于分析层面的迥然不同。治理制度是单一交易层面上的问题,然而制度环境更为关心活动的复合层面 (诸如是否制造或购入一个可以用于制造一台汽车的零件正是治理层面上的一个通俗案例。与之相对,复合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问题则是制度经济学的兴趣所在了) 。第三个区别在于两者对意欲性的处理截然不同。
尽管制度环境与治理制度皆有演化发展的起源,但是两者的衍生结果却是不同的。妄图从总体上提升经济效果而改变制度环境会带来无尽困难,这助解了诺斯的这一论断,即“经济史绝对就是失败经济体的历史”。与之相对,交易成本经济学思考的是成功:在制度环境给定的前提下,经济代理人旨在将各类交易针对各类治理结构匹配,以此促成经济规划效果的实现。不仅大量可辨之意的源头说明了这一点,数据更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点。
正如本文构建的那样,制度就是治理机制。说到这里,我非常赞同埃尔斯特的一句名言:“社会科学所谈的解释应围绕 (部分性的) 机制展开,而不是围绕 (总体性的) 理论展开”。
阿罗将交易成本定义为“运转经济系统所需的成本”。从契约角度来审视经济系统的话,交易成本就可以被认为是契约成本。
尽管交易成本这一概念广受欢迎,但是如何测度交易成本着实是一件难于上青天的事情。这些测度上的困难主要通过从比较角度审视治理问题这一方式来解决,从而某一治理模式的成本往往需要通过其备择可行模式来检验。由此,两类模式之间不同的交易成本便成为解决问题的金钥匙。此类成本主要就是因“适应不良”而引起的成本。如果某个契约因不可预测的扰动而变得让参与各方“适应不良”的话,那么参与各方到底是可以通过别的方式得以轻易地解决这一问题,还是参与各方需要合力才能解决问题?如果是后者,则当前治理结构是否具备引发信心来合作的条件,还是参与各方需要承担一笔高昂的风险溢价?提供一个足以支持具有成本优势的解决方案的治理结构,以避免适应不良风险,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更一般地说,我们研究治理所关心的正是对契约风险的全部形式的辨定、阐释与缓解之道。
法学、经济学和组织学
下面我们来概述交易成本经济学与法学、经济学和组织学的关系。因为这篇概述不仅是一份关于本书观点和意志的清单,这些观点和意志在随后各个章节都会展开详述,所以初识本书的读者也许会产生疑问:所有这些观点和意志是否真的有必要。毕竟,简洁性才是科学所追求的美。
不过,森罗万象皆存取舍。简洁的理论要么用起来玲珑精巧,要么将关键问题变得复杂混沌,充其量还是不堪用,可能会产生误导,在最坏情况下甚至还会全盘崩溃。如果事实恰如我所说的,分析的实践在于交易与治理的细节,那么我们需要不厌其烦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经济学
交易成本经济学在众多方面与经济学的正统不同,或者说至少与那种刻板型的正统不同,再退一步甚至可以说是与那种呆若木鸡型的正统不同。呆若木鸡这件事姑且不论,我所归纳的有关正统的特征可以在大部分微观经济学教材中找到。交易成本经济学与正统的不同点包括①行为假设;②将交易作为分析单位;③将企业描述为治理结构;④坚持“产权与契约难以驾驭”这一立场;⑤依赖离散结构分析;⑥可更进性标准。让我们逐一考虑。
1. 行为假设
交易成本经济学成立的前提是认知假设和自利性假设。具体而言,认知假设方面,交易成本经济学承认有限理性;自利性假设方面,则承认机会主义。其中,有限理性被定义为是这样一类行为,即“意欲理性的,但仅是有限的如此”。而机会主义被定义为是这样一类行为,即用欺诈手段寻求自身利益。因为有限理性的存在,所有一切复杂契约都不可避免地是不完备的。同时,因为机会主义的存在, (不受可信承诺所支持的) 契约如诺这一本来非常方便好用的概念也被极大削弱了。
与之相比,经济学的正统往往基于更强的理性假设 (经常是超理性假设) ,而且往往在假设上就抑制机会主义的风险。
2. 分析单位
交易本应是分析的基本单位,然而经济学的正统往往关注的是分析单位复合而成的货物和服务。斯密正是以扣针制造作为分析的目标,或者说是以如何组织 (更一般地说,是如何治理) “18道不同工序”,而不是以要制造多少根针并要花费多少成本作为分析的目标。
3. 治理结构
新古典的企业则被定义为一个生产函数 (一个技术架构) ,然而交易成本经济学将企业描述为治理结构 (一个组织架构) 。根据第一个定义,企业就是一个技术黑箱,在这里,在不探讨组织问题的情况下,投入品就这么转化为产出品。根据第二个定义,企业和市场都是治理上的备择模式,并且企业与市场的活动范围之间如何分配并非一个给定的“因”,而是一个待定的“果”。
4. 难以驾驭的产权与合同
难以驾驭的产权与合同这一内容,会在后面的讨论中展开。这里,以下观点的成立是绰绰有余的,即经济学的正统经常假定 (多数时候是隐含地假定) 产权是容易界定的,并且法院能够以可被忽略的成本义正词严地强制执行产权与合同。而交易成本经济学则将产权与合同视为是难以驾驭的。
5. 离散结构分析
交易成本经济学将治理的各类备择模式 (市场、混合制、层级制和官僚制) 描述为相关特征的典型表现,从而可见,细分治理模式在离散结构方式上都是彼此不同的。由此,分析的离散结构模式应被利用,而不是分析的边际模式。进而言之, (求解基础量的) 一阶经济规划应发挥主要作用,而不是 (调整边际变量的) 二阶经济规划。
6. 可更进性
交易成本经济学回避对完美理想情形的假设,并坚持进行各类备择可行模式的相关比较,而且这些模式都是有瑕疵的。于是,可更进性就成为一个与之相关的标准。具体而言,假如对于某类备择模式而言,我们无法找到并执行一类更为出色且能获取净收益的模式来替代它,因此,根据可更进性标准,这类备择模式就可以被假定为是有效的 (由此,一个意料之中的情况就是,当可更进性得以应用后,为纠正市场失灵而采取的公共政策干预就会变得更为慎重周密了) 。
交易成本经济学与经济学的正统在众多重要的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前文我们曾提到,交易成本经济学是法学、经济学和组织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那么,为什么我们又说在这三者之中,经济学为先呢?
原因不外如下。第一,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经济组织的主要目的和作用正是对交易成本进行经济规划。因此,权力 (组织理论) 和公正 (法学) 便让位于或者说被包纳于经济规划微积分计算之中。
第二,交易成本经济学所关注的大量现象也同样是经济学的正统所感兴趣的,如纵向与横向合并、非标准契约、劳动组织、管制 (和放松管制) 、公司治理,以及债务与股权的运用等。更一般地说,任何一个以契约问题提出的问题,或者任何一个能够视为契约问题的问题,都能够运用交易成本经济学的概念来进行有益探讨 (寡头垄断就是此类问题的一例。尽管寡头垄断常常被视为是一个市场结构问题,但是当其被描述为有关卡特尔协约的比较效力性时,寡头垄断就成为契约问题) 。
但最重要的还是第三点。交易成本经济学对我所认同的正统的核心观点表示赞同,并且也是基于此展开的,这个核心观点就是“理性意志”与“系统”观念的结合体。只要将这两点结合考虑,那么客观上就导致在经济组织的研究上必须坚定采取计算的和比较的方法。假设组织学学者所呼吁的那些需要我们关注的过度计算问题能够避免,那么一个将理性意志与系统观念结合起来的计算方法便不失为研究经济组织的利器。
尽管社会科学的全部学科对于理性分析都有涉猎,但是使得经济学家得以独占鳌头的正是他们让方法向前更进一步,且更为不容置喙。恰如阿罗所说“一位训练有素的经济学家视自己为理性的捍卫者、大众的释理者,以及社会的明理者。这正是我所要扮演的角色”。历史表明,那一直是一类成果斐然的角色,不仅对阿罗而言是这样,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讲也是如此。理性是先决条件,其深邃高妙,浸润万物,表露无遗,却又不着痕迹。
虽然超理性分析确有诸多成就,但是理性意志方法与超理性是不尽一致的。理性意志有强型、半强型和弱型之分,进行这样的区分是有意义的。虽然强型理性意志认同了超理性,但是后两种类型却是基于有限理性展开的。半强型理性意志分析以远见契约为抓手来展开有限理性问题,弱型理性意志分析以短视契约为抓手来展开有限理性问题。
交易成本经济学是一种半强型架构。其承认复杂契约不是一种可行选择 (因为有限理性) ,但是其也坚持认为许多经济代理人不但具备学习与前瞻风险的能力,也具备将这些风险相关问题划归为契约关系因子的能力,由此经济代理人能够设计出积极有为的制度。实际上,有限但意欲的理性被转换为不完备但远见的契约。由此,交易成本经济学所倚重的契约观正是“完整而不完备的契约”,这一表述看上去颇有矛盾之感。不过,实际上这一契约观展现的是一处有益的矛盾,经济学与组织学对这一矛盾进行了成果斐然的联系处理工作,并且系统考虑由这个矛盾产生。
科斯认为,与其他社会科学相比,经济学所具有的其中一个优点就在于其对于问题采取了系统观。
经济学者成功地走入其他社会科学之中,这一现象意味着,经济学者在处理这些学科的问题方面占有了特定的优势。我相信,首先是,他们以一个统一且相互依赖的系统视角来研究经济系统,由此,相比那些尚不十分习惯用总体眼光看待系统运行的人,经济学者更有可能揭示社会系统的内在相互关系……经济学的研究特点使其难以忽略那些明显重要且在全部社会系统中都发挥作用的要素。
我认为,有别于短视契约,远见契约才是将经济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区分开来的首位系统活动。这也是其他社会科学最需要从经济学这里学习的地方。利益的“传递” (随着竞争过程的展开而从生产者传递到消费者) 以及用来评估“失败”的可更进性标准,正是受经济学所吸引的两类相关系统观。
这与一个更受人们所了解的观点尤为不同,即“经济学所必须输出的是[理性]特有且不同一般的形式,即效用最大化因子”。其他社会科学学者一直都理所应当地避免此类方法。但是,经济学与其他社会科学之间这条曾经一度令人感到无趣的鸿沟已经开始弥合,这是因为非经济学者已经开始认识到远见 (但不完备) 契约之系统观的优势所在。同时也因为经济学者已经超越了以往的固执己见,即有限理性意味着“满意化” (这一观点直觉上可以接受,但是日后却没有能够成为一个富有成果的经济学研究课题) ,并且,他们开始接受新的观点,即有限理性意味着不完备契约。另外,许多经济学家已经聚拢在“组织紧要”这一概念下了。
法学
合同法与法庭裁决的有限性在交易成本经济学中两个不同的方面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第一,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治理 的每种常规模式 (市场、混合制、层级制等) 都是以合同法的某种独特形式作为支撑的并且显著定义的,由此,由各类合同法组成的合同法 在交易成本经济学中发挥着积极作用,而只靠某个单一的全能的合同法是做不到这一点的。
第二,交易成本经济学承认卢埃林对合同的理解,并以此作为框架。根据这一判断,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契约“几乎从未准确表意真实的生效的关系,但是……其提供了此类关系变化所围绕的大致表意,其提供了在质疑发生之时的应时指导,其提供了在关系失效时的最终上诉规范”。由此,私人处情形下的主要契约行为就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了,随后,如果有的话,法院裁决也会出现。
这与“法律中心主义”传统背道而驰。“法律中心主义”认为争端需要“渠道”进入法庭,并且还是在争端初始社会设定之外的法庭;同时, (“法律中心主义”还认为) 更进决议就将像指令一样在某些威权授意体中开具,并且更进决议应由那些借着国家吉兆才能安身立命的专家来配。然而,事实则不见得如此。大多数争端,包括众多在目前规则要求下应当交至法庭的争端,其实都被避免了,或者由当事人自行解决,种种争端解决之法不胜枚举。这是因为,在“许多情况下,相较那些专业人士,当事人能够针对他们的争端制定出更为合宜的解决办法,而专业人士基于对其争端的有限知识,仅能画地为牢地应用通行规则”。正因如此,通过事后治理,私人处置才成为争端解决的主流实践所在。
组织学
如前文所述,交易成本经济学以组织理论作为其行为假设的始源。这一点极为重要:若不是因为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这两大条件的存在,有关复杂经济组织的一切有趣问题都将土崩瓦解。对此,西蒙的评论极为精当:“我们研究的是人类的行为,而在制定我们的研究议程以及启发研究方法方面,没什么比我们对于人类本性的观点更为根本的了。”至于其中原因,本书会清晰明白地解读出来。
交易成本经济学与组织理论相联系的第二个重要方面在于跨期过程转化方面。因为对于其中一些主要的跨期特征,组织理论要比经济学敏锐,同时又因为跨期过程转化在交易成本经济学中发挥着中心作用,所以交易成本经济学欠了组织理论一个不同一般的人情。
对此如果进一步展开就超出序言的范围了,即便如此,我仍然在此向读者提出下面一组相关过程转化类型 (我们将在随后的部分逐一探讨) :①基本转化;②选择性干预的不可能性;③成本 (官僚化); ④有望累积起内在组织的收益 (常以默契的形式存在) ,这又是如下观点的体现,即“组织自有生命”;⑤计算性的限制,尤其是计算性的小量过度问题常常带来不利的系统后果;⑥声望效应机制的不同效力;⑦自然选择的限制 (从一般意义上讲,并且也因为其应用于组织的不同形式之中,如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以及官僚制组织) 。在这七种过程特征中,前两种实际上是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范畴 。
治理
目前不仅是对于治理本身的相关研究展示了别具一格的各类挑战,有关制度经济学大量的前瞻性内容以及绝大部分的实证研究已经处在治理这一层面上了。
楔子
正如另文所述的那样,在有关治理的争论生根发芽之前,存在许多相关楔子。这里,我希望对其中两处铺垫做出特别说明。
富勒将良序之学定义为“良序以及可行安排的科学、理论或者研究”,这一定义与我所指的治理在精神上是非常相似的。正如富勒随后所观察到的,“良序之学首先关心的是‘手段-目的’关系之其手段方面”。治理也是一种用来估计组织之备择模式 (用富勒的话来说就是手段) 效率的实践。其目的在于通过治理机制实现良序。由此,将一个治理结构理解为是一个制度框架就非常有用,在这样的制度框架里,一次交易的完整性,或者说交易相关集合的完整性被决定下来。
康芒斯也预见到了观念上的很多争论,他坚持认为“活动的终极单位……必须内在包括冲突性、相依性以及秩序性这三个原则。这一单位是交易”。不仅交易成本经济学认同交易是分析的单位,而且治理正是秩序得以完成的手段。具体而言,潜在冲突时刻存在要破坏或者扰乱实现相依收益的机会,在这样的关系中,通过治理这一手段,秩序得以完成。
在认同交易是分析的基本单位之后,我们接下来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交易究竟是凭怎样的重要维度而不同的。进一步说,因为我们可以通过治理使得秩序得以完成,那么我们通过类似的努力,以确定之不同的治理结构所依据的重要维度到底是什么。另外,有关经济组织的一个前瞻性理论将解释交易将以怎样的方式被组织起来。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大部分前瞻性内容有赖于差异性匹配假设的成立,这一假设的表述为:交易尽管各有特点,但对治理结构是匹配的,同时治理结构在成本上也是不同的并且各有所长,由此产生了一个差异性的 (主要是一个交易成本经济规划的) 结果。
核心争论简述
正如前文所述,交易成本经济学致力于辨定、阐释和缓解契约风险。一般而言,世间一切风险都可以归纳到交易成本经济学所成立的两大行为假设之下: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尽管这一论断也并未让我们能看到很远,但是这一论断仍然对理论前进有所贡献。第一,忽视或者贬抑以上两种行为条件的组织理论将永远无法触及交易成本经济学所关切的风险条件问题。由此,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就是首要之义。第二,为描述交易而存在的微观分析层面上的属性亟待划界,因为有限理性以及机会主义的原因,这些属性创造了风险,它们是相关性的子集。第三,治理结构所用来消弭风险的可行性与效力与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直接有关。
直觉告诉我们,简单治理结构应当调节简单交易的问题,同时复杂治理结构应当留给复杂交易。使用复杂结构来治理一个简单交易无疑会引致不必要的成本,而使用简单结构来治理一个复杂交易也会力不从心,但问题是我们所说的交易与治理问题上的简单与复杂到底是什么?
技术是一个显而易见的候选标准,但是例外情况很快显现。某些高技术交易 (如半导体采购) 从契约角度上讲是简单的,同时某些低技术交易 (如从高炉到轧机这一过程中熔融生铁的供给) 也许会创造出严重的契约风险。另外,尽管层级制看上去具有一个比市场更为复杂治理结构的表象,但是这一现象可以被搅乱。正如哈耶克所观察到的那样,“价格系统正是人们不得不学习去使用的构造之一……尤其是在人还没等理解它就在它上面绊了一跤之后”。如果处理交易的“自然”方式是通过威权 (层级制) ,那么“万世之初,市场天成”这一假定就必须被逆转。对于威权,我们有直接经验 ,同时我们认为我们也理解威权是什么。与之相比,市场实在是玄妙所在。
①交易成本经济学避免了复杂性的直觉理解,并追问这样一个问题出现交易差异所凭依据并且能够演示不同风险的维度是什么;②交易成本经济学深挖这样一个问题,即经济组织所服务的主要目的到底是什么;③交易成本经济学追问经济组织所服务的主要目的到底是什么;④因为契约需要时间才会发生,所以交易成本经济学致力于研究契约和组织所经历的跨期转化;⑤为了更好地为什么回应为什么治理结构在离散结构方式上是不同的,交易成本经济学追问道,为什么组织的一种形式 (如层级制) 无法复制出在另一种形式 (如市场) 里被发现是有效果的机制。我们的目标就是以一种“低调、舒缓、细腻以及确凿的”方式,运行这个微观分析的程序,运行这个横跨法学、经济学和组织学的交叉学科。
风险
风险可以以多种形式存在。这一事实得到承认,还要归功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逐步前进。科斯以及威廉姆森将风险从起初纵向合并的成见中解放了出来,以此考虑相关契约交易 (劳动力、金融、纵向市场约束,以及非标准契约的其他形式,如管制、托拉斯,诸如此类) ,并且超越治理 (市场、混合制、层级制、官僚制) 来考虑制度环境 ( 博弈的政治、法律和社会规则) 的影响。
其中,交易成本经济学所关心的风险是:①二元依赖风险;②逐步导致弱产权的风险;③测度风险 (尤其是多任务同时发生的情况下) 或过度搜寻;④跨期风险,其可能以非均衡契约、实时响应、久拖不决,以及策略上滥用的形式出现;⑤逐步导致制度环境弱点的风险也很重要,亟待阐释,同时学者也才刚刚开始对其进行因素分析。
尽管风险多种多样,不过这些风险都遵从以下几点才产生不同:①没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两大条件,所有风险都不复存在;②实践发生在交易与治理机制的细节处;③更优绩效由一个远见但不完备契约实现,而且这个契约在以下环境中成立,即以制度做为 (成本效率) 工具来缓解风险为目的。需要重申的是,通过治理来辨定、阐释和缓解契约风险正是交易成本经济学的题中之义。
一些例子
1. 保险
对于交易成本经济学来说,保险并不是一个需要太过关注的问题,因为保险常常考虑风险规避 (这是交易成本经济学一贯避免的) 。然而,保险也同样引发治理问题。
以下观点并无争议,即通过保险实现风险共担常常是对随机事件的一个有效风险缓解回应,这类随机事件如水灾、火灾、地震、意外事故以及疾病一旦发生,将会给个人造成沉重负担。但是,保险也必须处理好源自人性的顽拗问题。这类问题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形式存在,因为个体不愿意坦诚他们客观的风险属性 (逆向选择) ,同时受保个体也不愿意一如既往地保持同样的细心程度 (道德风险) 。
这两个问题都有行为根源。如若个体坦诚他们的真实属性 (机会主义缺失) ,逆向选择就会瓦解,同时如若事后行为可以无成本地让各方都清楚了解 (一个非有限理性的强多样性) ,那么道德风险就会消散。
对于任何一种累积风险,我们的第一种应对是对其定价。远见承保人认识到这两种风险的存在,并将其融入条款,在此基础上构建保险关系。不过,优质的或者劣质的风险对应的风险溢价不尽相同,并且市场或会出清。第二种应对是“调整”激励匹配程度。如一份合同菜单 (如不同的减免情况) 有时支持高风险型和低风险型的分离均衡,有赖于此市场活力得以恢复。但是,也许还有第三种应对,其超越了事前激励匹配。正式进入到事后治理。
在保险这个问题上,对于经验评级的运用显然是可能的。其所需条件是进一步的事后保障,包括保险索赔应被证明,并可能需要多元独立估计所支持,同时还受保险核算人意见的约束。也可以规定,争议索赔应提交到特别机构 (如仲裁) 。同时,为避免保险公司成为一收完保费就垮台 (或宣布破产) 的跑路公司,应将其置于国家监管之下。
但是,更为普遍的争论是:保险只不过是风险缓解之冰山一角。不仅仅还存在保险尚不能合宜应对的众多其他风险,而且在这些累积风险中,有许多会生成更为复杂的风险缓解问题。只要在保险之外,为缓解风险而进行的事前激励匹配的效力变得更为麻烦,事后治理就越发成为重中之重的关切。
2. 二元依赖
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范式问题是纵向合并。在中间品市场中,这是一个很平常的自己制作或外购的决策。
以企业为生产函数的框架,在此基础上,贝恩认为“物质面或者技术面”是纵向合并重要因素。高炉与轧机的统一产权由此就可以用热经济性来解释,即通过将临近配置这两个工序来实现热经济性。另外,缺乏此类物质面和技术面的纵向合并很可能有反竞争的目的和作用。
交易成本经济学不是从一个技术组织角度来看待企业,而是从比较组织角度企业来看待企业,并且交易成本经济学反对贝恩观点中的这两部分。这不仅仅因为对于一家企业来说,为了实现热经济性,同时拥有高炉和轧机是不必要的,更加是因为贝恩所指的使用纵向合并的许多麻烦 (向制造商分销体系的并入,以及铁矿石加工和石化企业对特种运输设备的产权) 经常服务于经济规划目的 (而且是交易型的,并非技术型的) 。由此,把高炉和轧机置于同一位置,并且用合同来协调每道工序所有者之间的交换,则贝恩所指的热经济性也是能够实现的。如果两工序的统一产权总是有效率的,那肯定是因为层级制下用合同来协调这两个工序要比市场更为有效。
一般交易成本经济学对于以上问题以及二元依赖的相关条件的理解如下:①尽管众多参与方也许在起始期可以完成 (比如传送熔料) ,但是在耐用交易专用资产的大量投资的支持下,交易会经历一个基础转化,即起始期一个大数供给条件转化为小数交换关系,结果就是参与各方成为二元依赖;②因为一切复杂契约都不可避免的不完备,以及因为适应是经济组织的中心问题,所以在二元依赖情况下,自主契约充斥着适应不良风险;③尽管两工序的统一产权会导致其自身的官僚成本,但是只要资产专用性稳步深化,层级制 (纵向合并) 就成为成本有效治理结构。
或者请回忆我更早就讲过的扣针例子。一种角度是将针厂视为一个生产函数,其将钢丝转化为成品针。因为组织并不麻烦,于是经济问题就变成决定要生产多少。假设价格是一个参数,边际分析告诉我们,在边际成本等于价格的时候,产量可以确定下来。
但是,我们也应该以一个不同角度来看针厂这个问题。假设有18个不同的工序 (交易) 要组织起来,我们可以问的是,不同类型产权的衍生后果是什么,也可以问,不同决策机制的衍生后果是什么 。事实上,我们甚至可以问,针厂是否应该后向并入钢丝制造,或者前向并入分销阶段。我们也可以检验将一些制造工序分包出去的可能性。
新古典的分析工具显然坐拥价格与产出决策研究的优势。然而,这样的分析工具,在涉及产权、 决策、企业边界问题上,无疑也是有限的。 而后一组问题正是交易成本经济学所要研磨的课题。
3. 官僚制
与市场失灵研究相比,层级失灵研究是严重发展不足的。然而,如果治理的每种一般模式都有不同的长处和短处,那么这种不一致的情况应该被更正过来。由此来看,推动研究进行下去的主要问题就是官僚制的问题。
一方面,我们都知道官僚制受到成本问题的困扰,其中的许多问题看上去无须思索,还有一些看上去属于潜在威胁。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官僚制的累积成本导致了企业规模的有限性。
如果从一个组织问题角度希望把这个制度解释清楚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本质上应该是通过比较制度的方法。首先要看的是,所有企业,无论规模大小,都是官僚制的。其次,所有比较测算需要保持意向组织活动之组成的一致。在此前提下,则问题就变为,如果由两个或者更多的较小企业来生产,或者由一个合并企业来生产,那么官僚制的总成本到底会更大还是更小。
简单起见,假设生产中有两道工序。第一道工序是给第二道工序提供中间品,第二道工序产出成品。如果这两道工序 (的产权) 是独立的或者是统一的,那么如何比较官僚制的总成本呢?
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就需要解释在一个统一产权下,两道工序是如何组织起来的。为此,假设合并根据以下“选择性干预”的规则来进行:①每道工序继续正常生产,除非收购方对被收购方行使权力;②被收购方同意随时无反抗地听从所有者的命令;③收购方总是且只在当来自调整的预期净收益可以被估计时干预。
如果选择性干预可以按照以上规则执行,统一产权就总是要比自主制更优。原因在于,统一产权的企业永远不会做得更差 (通过账户复制) ,并且有时可能做得更好 (在对出乎意料的扰动进行计划外适应时) 。因此,统一产权企业能够通过命令对出乎意料的扰动执行适应,而自主制的工序总是要讨价还价才能达成共识,这导致了讨价成本,并且造成了拖延。结果是,一个注意到选择性干预约束的统一产权总可以战胜自主制。
然而,这必须在一个假设下才能够成立,即选择性干预可以实际执行。因为反复使用这个假设会导致反事实结果,也就是说,全部工序都可以在一个大企业中组织起来,所以很可能这里面有错误。由于实践存在于细节之中,那么执行选择性干预的机制就一定是问题元凶。
尽管此处的争论变得相当复杂,其本质上不外如下:以上所说的“同意”的三个部分都是有缺陷的。不仅仅因为,在交易从市场转到了层级制之时,激励被不可避免地削弱了,由此账户复制不再是可行选择,更因为仅是文字,而无更多,是不能自我强制执行的。这不仅对于赞成同意,甚至对于仅是出于好意而同意干预也是成立的。因为激励被削弱,同时因为达成共识和统一选择性干预都不可能无成本地强制执行,因此合并收益往往就成为累积官僚成本的必然结果。
这样的论点帮助我们解释了为什么企业规模有限这个谜题会持续这么久,从奈特早期提出,到科斯在1937年重提这个问题,再到我1967年提出了可能的“解决方案”。这个谜题之所以历久弥坚,是因为这些问题从未以合适的比较制度方式清晰地表达出来,并由此让相关比较契约特征的微观分析测算从未被学者所尝试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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