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魏救赵
【原典】共敌不如分敌①,敌阳不如敌阴②。
【注释】①共敌不如分敌:攻打集中的敌人,不如设法分散它而后再打。②敌阳不如敌阴:先打击气势旺盛的敌人,不如后打击敌人虚弱的地方。敌阳:抗敌之正面。敌阴:抗敌之侧面、背面或弱处。
【按语】应对兵事有如治水:势头锐利的要避其锋芒,比如采用疏导方法以分流;势头缓弱的要乘虚塞堵,比如采用垒筑堤堰的方法以截流。
围魏救赵,出自战国时期的桂陵之战,也就是公元前354年,魏围攻赵都邯郸;次年赵向齐求救。齐王命田忌、孙膑率军援救。孙膑认为魏以精锐攻赵,国内空虚,遂引兵攻魏都大梁。果然诱使魏将庞涓赶回应战。孙膑又在桂陵伏袭,大败魏军。我们在这里用来类比企业融资过程中的融资担保,其中的“魏”是担保单位,“赵”是企业融资。
担保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民事行为。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限于篇幅,本文我们只讨论保证担保,也就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违约或者无力归还贷款,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包括自然人借贷很多时候也需要第三人担保。在企业借贷业务中除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自己企业提供担保外,最常见的是非自然人的企业单位提供担保。担保单位原本并不是资金提供的机构,但在融资过程中,担保单位经常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从这方面思考,“融资担保”也是企业融资时需要特别考虑的内容,如果应用的好,可以发挥起死回生或者事半功倍的作用。
我们本文重点讨论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国企/央企、融资担保公司这四类企业的保证担保。这么划分是基于后三类企业比第一类多了专门的规范要求。
所有民事担保的最高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然后是《担保法》,然后是相关的司法解释,然后是针对特定企业的专门规定。
《民法典》的第十三章“保证合同”里规定了保证担保的主要内容。
保证合同是基于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也就是说每个“担保”都要先有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便保证合同无效,如果保证人有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则认为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意思是只有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指经过审批或仲裁,并强制执行后)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可同时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要求履行。
机关法人和非盈利的公益组织不得为保证人。比如财政局、公安局、公立敬老院等。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对保证人有效,加重债务的部分无效。
企业融资本质上是投融资双方对融资企业信用的定价博弈。而“信用”可以简单理解为企业(偿还借款)的履约可能性,这个可能性包括了履约记录、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当金融机构认为企业履约能力不足时,就不会进行合作。
另外,企业向银行贷款,可以采取抵押贷款的形式,但局限于抵押物(如土地、设备等)的价值,贷款额度通常较小,难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如果有其他企业为它做担保,额度就会扩大,甚至超过抵押贷款额度的10倍以上。通过担保,民营企业的贷款难度大大下降。
正是基于这样显而易见的“好处”,民营企业之间的融资担保行为在过去十年里非常显著,并形成了广泛的“互保联保”模式,并因此引发了区域性金融风险,直到今天。
两家企业彼此之间对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叫互保,三家及以上企业自愿互相担保并联合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的叫联保。这两种行为叫做互保联保,也有称作互联互保。
互保联保在理论上的三种主要形式:一是AB互保型:A和B互相担保,然后A、B企业分别从银行贷款;二是ABC互保圈型:A为B担保,B为C担保,C为A担保,形成一个闭合的链条圈;三是开放式互保链型,A为B担保,B为C担保,C为D担保,,,一直扩展到X,Y、Z……,担保链条可能闭合,也可能不闭合。由于链条很长,企业之间对链条较远的成员情况并不清楚。实际无论哪种形式,只要关联企业够多,链条最终都可能形成网状。
这种模式是不是看着很眼熟?!
早在1800年前,历史上最聪明的两个牛人就选了这个法子——在长江上把几百只小船用铁链连在一起,以便跨过长江天险征服东吴。而结果大家都知道,这些船被周瑜一把火给烧了干净,捎带着烧死淹死了几十万人——赤壁之战。
互保联保也是一样,逻辑类似、做法类似、结局也类似,特别是山东、辽宁、浙江几个地区,都曾经发生过互保危机。
早在2017年4月6日,银监会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排查企业互联互保贷款风险隐患的通知》(52号文),要求各银监局摸清当地风险底数,制定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各方责任,统筹分类处置,做到因企施策。但危机还是爆发了。
自2018年年底开始,山东东营互保危机引发外界关注,源起多家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破产重整。
2019年3月,山东东辰集团、山东胜通集团同时被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的申请。此前,已有山东天信集团、山东大海集团、山东金茂集团等3家企业破产重整。外界普遍认为,它们均受累于互保危机。
通常情况下,一家企业担保的企业出现问题,就要为其代偿银行欠款。很多企业的确有代偿能力,可怕的是即使进行了代偿,银行对企业的信任度仍会下降,因此抽贷或压贷,很容易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从而产生了新的风险,并进一步蔓延,直到出现系统性风险。
为了避免互保危机的扩大,各级地方政府、基层银行始终与当地企业家保持着某种程度的默契,但企业家不能掌握自己企业的命运,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就始终悬于头顶。(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胡巍)
互保危害已经成为既成事实,也不是我们讨论的重点所在。《融资36计》的本意是探讨企业可以适用的各种金融工具,而融资担保是一个重要选项,在适用过程中学会趋利避害即是。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上述的民营企业特指了非上市的,这类企业对外担保自主决策就行。而对于上市的民营企业,对外担保还需要符合对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沪、深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等。其中主要内容是《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比非上市公司的特殊点包括:审批权限、贷款对象、公示程序。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的主要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处理上市公司担保贷款时,必须依据有关要求认真审核以下事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材料齐备性及合法合规性;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情况;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上市公司的担保能力;贷款人的资信、偿还能力等其他事项。
对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由此可知,超过净资产50%之上的任何担保、为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担保、单笔超过净资产10%的担保、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担保,都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审批。而且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也比照上市公司执行。
上市公司属于公众公司,是所有企业里的“君子”,要求自然比非上市的要多。同时也因此,上市公司担保的含金量要更高些,值得企业融资时特别考虑。
国有企业对外担保
国有企业(央企和地方国企)是中国社会制度和历史过程的产物。国有企业以其“国有”背景而衍生的无限信用一直在金融领域扮演重要角色,包括出现了所谓的所有制歧视和国企信仰等。国有企业在获得诸多“加持”的同时,也比民营企业多了很多的限制,其中包括对外担保的限制。
国企对外担保的特殊法规最高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其中明确了国有资产和出资人的概念。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国企),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法”里关于担保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项:
国家出资企业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也就是国资委(或者其他出资人)决定国有企业为关联方的担保,企业管理层决策其他的担保。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同地区的规定又各有差异。
根据2012年12月5日 北京市国资委印发的《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担保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对内担保是指企业与子企业(指企业境内或境外设立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或子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企业对内担保应当符合企业担保管理制度,由企业自行决定。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与其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之间的担保。
市国资委对企业的担保行为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担保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对企业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指导企业提出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
(四)其他法定职责。
国有企业对担保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企业担保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决定企业的担保行为;
(三)审批子企业的担保事项;
(四)负责子企业担保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子企业担保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
(六)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担保情况;
(七)配合市国资委开展担保稽查及责任追究工作;
(八)其他法定职责。
企业原则上不得对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提供担保。
担保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经济纠纷;最近1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含)。
担保申请人的融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符合所在地发展规划和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所在地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不属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
国有企业在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市属企业之间采用等额互保的业务除外。反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企业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和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
企业应当在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后,方可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市国资委对企业以下担保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一)企业对无产权关系企业的担保:担保申请人为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的;担保申请人为境外企业的;为同一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或超过企业净资产20%需继续担保的;企业累计担保总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超过企业净资产30%以上需继续担保的。
(二)企业对参股企业的担保,担保额超过或累计超过出资额的。
北京市国资委的这个文件明确了市属国企对外担保的要求,包括担保人和担保项目都要符合要求,特别是担保对象负债率不能高于70%;并且,对于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担保以及担保额超过出资额的,国资委要进行备案管理,也就是再审核一次吧。其隐含的意思应该是:国有企业对外担保以出资为限。并且必须要求反担保。
2020年03月10日,贵州省国资委印发了《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我们也可以看一下。
本办法所规范的担保是指贵州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企业财产或保证人身份为被担保人(债务人或自身)的债务、行为、合同或协议履行而提供的抵押、质押以及保证等形式的保障措施的行为。
监管企业为自身或者为其所属各级企业提供担保的,在省国资委(股东会)为监管企业核定的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范围内,授权该监管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但超出管控规模的,须报省国资委(股东会)审议决定。
监管企业除为自身担保外,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应要求被担保人以其财产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并落实反担保措施。监管企业应综合评估担保风险、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采取抵押、质押或保证等反担保方式。
监管企业为所属控股、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以持股比例为限。若超过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对未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其他股东,应要求其提供财产进行反担保。
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与其他投资人合作新设企业时,应当在合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要求,对各股东为新设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的方式和原则进行约定。其他投资人为财务类投资者的,按投资协议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监管企业在办理担保手续前,应当严格审查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等级、资金用途、资金使用计划、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预案;在办理担保手续后,要对被担保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跟踪监督,建立担保动态监管档案。
监管企业未经省国资委(股东会)同意,不得向无产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含监管企业所属各级控股、参股企业的其他股东)提供担保或者出借资金。
贵州省国资委的文件比较新,基本上可以代表大部分省级政府对国企对外担保的风格,综合起来也跟北京市的文件差不多,其隐含的意思应该是:国有企业对外担保以出资为限。并且必须要求反担保。
融资担保公司
无论是普通民营企业,还是国企和上市公司,担保只是经营过程中必要时的行为,而不是常规业务,也不能是常规业务。但有一类组织则是把融资担保作为主营业务,乃至唯一的主业,那就是融资担保公司。
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借款类担保责任余额=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微企业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75%+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农户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75%+住房置业担保在保余额×30%+其他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100%)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
融资担保公司属于企业身份金融业务的特殊组织,现在的新名词叫“金融组织”,监管机构是各地的金融监管局。融资担保公司设立需要特殊准入,最多10倍经营杠杆,单户担保不超过净资产的10%。
融资担保公司存在已久。近十五年时间数量从2000家发展到8000多家,增长了4倍;担保金额约1.8万亿元,是中国金融行业里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政策性担保机构资金主要来自于各级政府,规模相对较大;商业性担保机构,普遍规模较小。
截至2020年7月15日,剩余债券担保额超过20亿元的担保公司共有30家,包括5家全国性担保公司和25家地方性担保公司。
其中,中债增剩余债券担保额超过800亿元,重庆兴农担保、中合担保、重庆三峡担保和江苏再担保在500-800亿元区间,中证增、中投保、安徽担保、天府信增、重庆进出口担保和晋商信增在300-400亿元左右,深圳高新投、湖北担保、瀚华担保、四川担保、广东再担保在110-230亿元左右,其余14家担保公司在20-60亿元左右。
(内容来源 郁言债市 作者 刘郁 姜丹 黄佳苗)
国家发展融资担保的初衷是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面对着金融去杠杆和抗击疫情、保持经济稳定的多重目标,监管机构对融资担保行业有打有压。
2019年10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保持与现有法规相衔接,坚持从严监管,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主体监管责任,将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结合实际分类处置,推进牌照管理工作,妥善结清不持牌机构的存量业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稳健运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2020年4月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通知提出,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2020年全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力争将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开展股权投资,力争2020年投资10家支小支农成效明显的地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合作,力争实现2020年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目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合作机构单户1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2020年全年对单户100万元以上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来源 大河财立方)
除了企业担保,还有一类业务也可以归为担保业务,那就是企业贷款信用保险。贷款保险的全称是贷款信用保险,是指保险人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担保,以承保借款人信用风险的保险。
在贷款信用保险中,贷款方(即债权人)或借款方都可以是投保人。当保单签发后,投保方即成为被保险人。当企业无法归还贷款时,债权人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补偿。贷款人在获得保险人的补偿后,必须将债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向借款人追偿。
用保险来规避贷款风险在金融领域广泛运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商业银行贷款,大多是通过不同形式取得保险。例如美国有90%以上的商业银行参加信用保险。所谓贷款信用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担保,指银行作为权利人要求保险人为被保证人提供信用保险。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贷款通过不同形式获得保险,可以降低和转嫁信用风险,间接提升小微型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减少各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打破小微型企业资产规模小、偿债能力弱引发的融资瓶颈。在我国推广贷款违约保证保险,可以说是解决目前小微型企业融资问题的新途径。
我国针对民营企业开展贷款信用保险,首先是拓宽了为民营企业担保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营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民营企业能及时得到贷款,对发展民营经济有利。其次缓解了银行制度约束和增加投入的矛盾。银行作为经营信贷资金的所有者,面临不能按期收回贷款风险,往往要求贷款企业提供抵押品或担保。贷款信用保险作为一种担保,可使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得到保障,解除了银行的后顾之忧。对国内正待发展的保险业来说,既提供了开展新险种的有效途径。
我们国家的贷款担保保险实施还是有待于发展和完善的,从整个保险市场来看,贷款担保保险的市场份额仍然很低。全国各地区发展速度严重不平衡,贷款担保保险试点发展只是杯水车薪。
融资担保围魏救赵
整体而言,无论是各类企业之间的担保还是融资担保,在过去两年里规模偏收缩,要求更严格。这主要是因为杠杆周期和各类融资风险持续暴露所致。预计这种收缩倾向还会持续较长时间,直至另一个加杠杆的周期开始。
对于企业而言,特别是融资有些难度的企业,融资担保是值得特别关注的补充措施。围魏救赵的本意是赵国很远而且(魏国)兵多,魏国很近而且兵少,与其长途奔袭去强攻重兵集结的赵地,不如换个思路,抄近路去攻打兵力空虚的魏国。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如果遇到自身条件和金融机构的要求相去甚远,则可以考虑寻求外部担保来增信,从而实现获得融资的目标。
当然,在寻找外部担保增信时也不是蛮干,一定是抄近路而且对手兵力空虚。比如国企都要求按出资比例等额担保并且提供反担保,一般很难直接获得批准,但是不是可以考虑上市公司或国企的参股公司,或者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包括保险公司。担保本身不是融资而是增信,只要能通过适当的结构设计把“信用”增加,则怎么方便怎么来——君子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
篇幅所限,先聊到这里,下回我们聊聊《融资36计》之李代桃僵的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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