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制定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需要完成的一系列任务中,第一和第二项任务就是坚持创新驱动的核心地位,坚持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重要支撑。创业投资是推动创新驱动、实现科技腾飞的重要资本力量,在十四五期间乃至今后几十年将大有用武之地。
回顾我国过去二十多年创业投资发展历史,面向十四五的中国创投,应该如何把握的主要发展趋势,如何解决的一系列深层次基本问题,如何澄清的困扰创投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几大误区,急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探讨,形成共识。
01
我国创投行业将开启高质量新发展的历史时期
我国创投行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相比美国七十多年、欧洲五十多年的创投发展史,中国创投在发展速度上,尽管有起伏有曲折,但仍在全球领先,在发展规模上,已成为全球第二创投大国,这一点已与世公认。但是在发展质量、发展效益上,仍与创投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大而不强,多而不优”,可以说是中国创投从创建到成长发展第一阶段的真实写照。从十四五开始,我国创投将进入一个高质量新发展的第二阶段。做出这一判断的依据,主要基于以下几个重要趋势:
第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步伐加快,将带来新一轮创投发展热潮。从去年开始的科创板的推出,创业板注册制的启动,新三板的深化改革,十四五时期整个主板市场将全面实行注册制等资本市场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为解决创投行业退出难打开了重要通路。虽然创投通过IPO上市退出只占20%左右,但资本市场改革随之带来的并购投资的活跃,股权二级市场交易的发展,极大地拓展了创投多渠道退出的通路。创投行业是一个“量出为入、以退为进”的行业,退出渠道的多元、顺畅和高效,带来了创投发展预期的不断向好,同时必然也对投资的质量和效益带来更高的要求,真正能够为资本二级市场培育和输送更多高成长性的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优质上市公司,奠定了创投发展新阶段的重要基础。
第二,国家鼓励、支持和促进创投发展的一系列政策举措,将加快落地,发挥效应。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一被称为我国创投发展里程碑和顶层设计的重要文件,颁发已整整四年多了,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相关部门也一直在推动文件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分别制定实施细则,落到实处。近两年来,国务院又在完善创投税收优惠政策,取消保险资金对创业投资的投资限制,开展公司制创投企业税收新政和创投股权份额转让的试点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但总体上看,政策落实还是进展缓慢,不尽如人意。创投委一直不断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全国创投机构的普遍呼声和诉求。最近国务院也在广泛听取和收集创投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在缓解了创投退出难之后,今年国家将进一步研究解决创投准入难、募资难的具体办法和鼓鼓励长期投资的税收政策,以及制定创投主体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可以相信,国家的创投扶持促进政策,有望在十四五时期加快实施,开花结果,发挥效应,为我国创投高质量新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三,创投行业自身的调整重组、优胜劣汰的进程将进一步加快。这一趋势在创投业界感受最为深切。我国虽然号称全球第二创投大国,但中美两国创投的差距十分明显,体现在虽然企业数量远高于美国,我国仅创投基金(广义创投)公司就达1.5万家,远远超过美国五倍以上,但整个行业过去十年的募资规模只有美国的一半多一点,平均单个企业管理的资产规模不足美美国的1/10。创投企业的“小、散、弱、乱”的格局根本无法适应高质量新发展的需要。这几年来,行业调整重组已经开始,仅中基协公布的全国失联的包括被注销和申请注销的企业已达1200家,十四五时期优胜劣汰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当然,作为一个高度市场化的行业,重组优化应主要依靠市场的方式和主体来推动,不能靠政府主导来实现。预计十四五我国创投机构的数量将大幅度减少,管理的总规模将继续增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本土创投品牌企业,包括大型的创投集团和小而精的专业创投企业将脱颖而出,成为实现创投行业高质量新发展的支柱、骨干和中坚力量。
第四,创投行业的管理体制有望确定,立法进程有待加快。十四五创投的前三个趋势,都是非常确定,而这一趋势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只能以有望和有待来表达。创业投资管理体制不顺,立法进程缓慢的问题已经讲了多年,众所周知。虽然前两年中国证监会易会满主席在谈到对私募基金监管制度和方法时提出,要把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区别开来,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区别开来,把创业投资基金和一般私募股权基金区别开来,但是如何对创业投资实行精准的差异化监管,仍然没有一个完整的制度安排。仅创投企业备案办法,目前仍是“两个部门,两个系统,两个标准”。创业投资管理办法还是2005年的十部委暂行办法,已经暂行了整整15年,至今还没有一个创业投资行业完整的法规制度。另外,正在制定中的“私募基金管理条例”,还是把私募证券投资和创业投资两类募资投资对象方式完全不同性质的基金,写在一个条例之中,还不能够做到两类基金分开立法。因此,创投行业非常迫切希望在十四五期间,能够真正把确立体制、加快立法从趋势变成为现实。这是为我国创投行业高质量新发展奠定制度基础、法律基础的重要保障。
02
实现十四五创投高质量新发展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
实现十四五创投行业高质量新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很多,这里提出三个基础性根本性的问题:
第一,凝聚共识,把发展创投提升为实现创新驱动、科技强国国家战略重要支撑的高度。党的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的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十二大任务,第一项就是坚持创新发展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战略支撑。在这个建议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几个关键词,居第一位和第二位的就是创新和科技。有人统计过,创新出现了47次,科技出现了36次。推动创新发展,促进科技腾飞,需要资本力量的支持和支撑,而创业投资正是其中最重要的资本力量。
大家熟悉的国际上两位知名知名人士,一位是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20世纪80年代曾说过,欧洲在高新技术方面落于美国,并非由于欧洲科技水平低下,而是欧洲在风险投资方面,整整落后了美国十年。美国硅谷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巨大成功,正是无数风险投资家巨大努力的结果。另一位就是美国当选总统拜登先生,2013年5月13日他在宾夕法尼亚大学毕业典礼上说,中国是一个伟大的国家,我们应该期待它的持续发展。但是他们的问题是巨大的,他们缺少我们拥有的很多东西。我们有全世界最好的大学,我们有公开公正的法律体系,我们有全世界最有效的风险投资系统,因此我们在创新和科技上引领世界。这两位政治家在谈到创新和科技发展时,不约而同地提到了创业投资的重要地位和巨大作用,确实令人深思。
在迈入十四五的今天,党中央已经明确将创新和科技发展作为重中之重的首要任务,因此,把促进创投发展作为国家战略的支撑同样势在必行,迫在眉睫。共识是行动的基础。如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都能够尽快形成共识,影响和阻碍创投发展的各种误区和障碍都将逐步破除,我们的创新和科技发展将插上创投资本的翅膀,一定能够飞得更快,更高,更远。
第二,理顺关系。促进创投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理顺的关系很多,涉及面很广,而创投行业主管部门分工关系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部门的作用还很大。如果一个行业的主管部门分工合理,行业发展就顺利。反之,如果分工失误,行业发展就受影响。2012年全国人大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在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时,有一种意见提出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范围延伸包括股权和创投基金。经全国25家创投协会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据理力争后,得到了及时纠正。但是此后,有关部门用行政办法调整了部门分工,先后将股权和创投基金的日常管理划归证券监管部门,政策制定仍留在发展改革部门。至此,创投就被贴上了证券的标签,成了金融监管的对象,引发了当时行业的巨大反响。一些创投机构向政府领导大声疾呼:不要把硅谷交给华尔街。近年来创投行业协会多次建议国务院对当年创投部门分工调整的政策实际效应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后评估。创业投资作为实体投资而不是虚拟投资,产业投资而不是证券投资,是不是由产业规划主管部门,科技行业主管部门来主管更为合理,更为顺畅?可以说,如果这个部门分工关系理顺了,大家反应强烈的行政许可式的登记备案(尽管具体办法在不断修改,但把登记备案作为准入和募资前置必需条件没变)、资格考试,繁琐的又增加企业管理成本的各种日常监管程序问题,都将迎刃而解,十四五的创投发展将一顺百顺,一路顺畅。
第三,苦练内功。我国目前创投企业的优选项目能力,风险管控技术,投后管理水平,增值服务质量,与实现创投新发展的目标任务还远远不相适应。最关键的是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的创投管理人才缺乏,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行业自律组织亟待成立。这方面的问题同样是影响创投行业高质量新发展的根本根本性问题。
党的十四五规划建议确定了我国产业发展的主要方向、重点领域和优先项目,也为我国创业投资行业最关注的投资策略,重点赛道、细分行业明确了清晰的目标。如何发现价值,投出好项目;如何提升价值,取得高收益,广大创投机构正在深入研究,寻找项目,把握机遇,实现超越。
03
正本清源,澄清对创业投资行业的误区
多年来,一些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对创业投资始终缺乏了解,以偏概全,存在许多误区,必须尽快正本清源,才能有利于政府部门更准确有效的制定政策法规,促进创投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创投机构“募投管退”正常高效的运行。42年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序幕,小平同志有一个著名讲话的题目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对创投问题同样应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探讨,拨乱反正。
第一,创业投资特别是创投基金,虽然有资金募集行为,但究竟是一种金融投资,还是实体投资,产业投资?是否应该列入防范金融风险的范畴?
创投基金募资对象严格限于具有投资能力、投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者,且不能使用公开方式,不能承诺固定回报,投资范围严格限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通过参与企业投后管理,股权的增值和退出实现价值,是一种典型的实体投资、价值投资方式。与贷款收息,炒股获利的金融投资方式完全不同。创业投资只投资未上市企业,不涉及资本公开市场公众利益;创投基金不使用杠杆,不会带来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简单因为创投基金有“投资”或“基金”字样就列为金融风险防范对象的问题,应尽快予以纠正。
第二,创业投资作为一种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的股票投资应该如何严格区别?特别是在监管法规,监管方式和监管部门方面,如何体现差异化和适度性?
创业投资的投资对象是未上市企业,投资方式是股权投资,投资周期短则两三年、长则五年以上,投资收益靠股权增值退出实现。而证券投资对象是公开上市公司,投资方式是买卖股票、债券和其他衍生品,投资可以快进快出,投资收益是买入和卖出的差价。二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投资。证券投资的管理办法依据《基金法》规范,而创业投资的管理办法依据还是2005年国务院转发十部委的“暂行办法”。尽管创业投资的立法滞后,尽管有关部门调整了创投企业日常管理的部门分工,但并没有变更、更没有废止《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和证券投资区别监管,分开立法理所当然。借鉴国际经验,如果创投行业信用体系完备,行业自律组织完善,完全应该成为豁免监管的行业。
第三,创业投资行业是不是所谓“暴利”行业?作为一个高风险长周期、对创新科技具有重要作用的投资行业,政府在资金来源、税收支持、退出渠道等政策上应该如何扶持和引导?
创业投资的被投企业通过IPO上市,获得超高回报的案例与整个行业投资企业数相比,只占极少数。而上市退出只占创投行业退出比重20%左右,更多通过并购、回购等其他方式退出的企业,股权回报没有超高;还有更多低收益和投资失败血本无归的项目。加上创业投资从投入到退出有很长周期,因此整个行业平均年化收益率10%左右,并不是所谓暴利行业。按照风险与收益相对应的常识,创业投资行业作为一个高风险投资行业,获得高于其他行业的收益水平完全正常。对创投行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实际是鼓励和支持更多资本投资创新和科技,特别是初创期的创新科技企业。加大税收扶持力度,从实现创新驱动、科技腾飞的大目标看,从推动新发展的全局和长远算大账,可以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
第四,除了机构投资人之外,高净值人群,高收入个人是否应该成为创业投资重要的合格投资人?应该用什么样的组织方式激励和引导他们更加关注创业投资行业?
拓宽创投的募资渠道除了合格的机构投资人,包括养老金,保险资金,银行机构,各类企业资金,政府引导基金以外,根据中国的国情,必须十分重视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这一重要的个人投资人主体。在我国可用于投资的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个人,在100万人以上,总资金达100万亿元以上,如果能够吸引10%的投资创投,将极大缓解募资难题。因此,那种限制甚至禁止个人投资创投的主张绝不可取。这部分个人投资参与创投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成功的企业家转型为天使投资人;二是直接成为创投基金出资人;三是采用市场化母基金的组织方式,为实践证明更为专业更为有效,值得大力发展。
第五,创业投资的基本概念、内涵外延标准应如何确定?包括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天使投资,创投基金,企业创投等概念应该如何准确的界定?
我国创业投资发展很快,许多政府领导,社会各界对这个行业缺乏了解,存在基本概念模糊甚至混乱,也不足为怪。但是在创业投资进入高质量新发展的历史阶段,这种现象不应再继续下去了,有必要做出明确的、科学的、可操作的界定:
1. 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是同一概念,同一英语单词。在我国政府文件中统一使用创业投资,是一个比较准确、符合中文词意的表述。因为凡是投资,都有风险,不存在无风险投资。建议今后各地政府文件不应再重叠使用,诸如“发展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召开“创投风投大会”等不规范的概念。
2. 创业投资是对未上市企业全周期包括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的股权投资方式。所谓投初创期,成长期是VC,投成熟期、IPO前期是PE的理解,与创业投资的本意,与我国政府对创业投资规章制度的定义都不相符合。
3. 股权投资是对应债权投资而言的一种投资方式,在我国的实践中,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具体方式,即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和产业投资。采用基金投资方式时,证券投资有公开募集和非公开募集之分。而我国现行法规对股权投资只限于非公开募集,不允许公开募集。没有公募股权投资一说,何来私募股权投资?因此,在市场广为流行多年的所谓私募股权投资概念是一个模糊概念。在美国和欧洲的PE概念,实际定义明确是指并购投资,和创业投资一样是股权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
4. 天使投资在国务院2016年53号文件中已经做了非常明确的定义,和国际上通用的定义一样,是指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个人投资主体-天使投资人。而以基金方式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就是创业投资基金,不存在所谓天使投资基金。天使投资人一般以投资早期项目为主,但没有限制个人投资中期后期项目,所谓“天使轮”的概念,建议在政府文件中应统一规范为早期或初创期项目。
5. 企业创投(CVC)是近几年在我国发展很快的创投主体。主要指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等实业企业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的创投公司,对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相关联的创新项目、创业企业开展的股权投资,或者开拓企业现有主业以外的其他新兴产业。这类创投主体应大力鼓励支持发展,并在政策上与专业创投机构一视同仁。
为了对各类创业投资主体标准和行为做出明确的界定,确保对创投行业管理的规范性,创投政策实施的精准性和创投企业信息的完整性,国家发改委正在牵头会同有关部委研究制定相关文件,争取尽快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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