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021.01.01)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释义】
《民法典》本条规定的是“第三人过错”,即损害的发生不是行为人或管理人的过错,也不是受害人的过错,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新旧法对比】
《民法总则》(2017.10.01)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2010.07.01)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关于第三人过错的规定,直接引用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也是对《民法总则》相关规定的概括性规定。
【理解与适用】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即第三人过错,指除受害人和行为人或管理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具有的主观过错,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该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理解“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需要注意:(1)损害的致害主体是第三人;(2)第三人与行为人或管理人没有过错联系,即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3)第三人过错是免除受害人和行为人或管理人责任的事实依据,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其他人免责。
【实务问题】
关于《民法典》本条规定“第三人过错”的案例比较常见。例如以下案例:
案例一: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二: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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