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妮股份(SZ 002235)11月12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相关进展文件。如公司因上述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之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权益受损的股民可以向有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了索赔的损失范围,即“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根据该规定,股民可索赔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和资金利息损失。
根据安妮股份(SZ 002235)公开披露的信息,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强律师提醒股民:凡是在2020年10月13日之前买入并在2020年10月1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安妮股份(002235)股票而存在损失的投资者,均可通过君澜律师事务所官网联系进行安妮股(002235)索赔登记。
2020年安妮股份(SZ 002235)半年报显示,安妮股份的主营业务为纸制品及相关服务、互联网及相关服务,占营收比例分别为:68.7%、28.63%。
安妮股份的总经理、董事长均是张杰,男,58岁,汉族,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器总体设计专业,本科学历,长江商学院EMBA。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