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近日,有市民致电晚报热线,反映他打算申请公租房,却不知道自己够不够条件,想通过热线了解一下申请公租房的相关规定。就此,记者联系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科的相关工作人员,就市民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申请公租房需具备什么条件?
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西宁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作标准,且家庭在就业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不含申请当年有产权交易)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在本市工作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两年以上有租金支付能力的外来务工人员、转户农牧民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公租房租金标准怎样确定?
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国有资产部门确定。其中:一类地区公租房租金标准21元/月/�O;二类地区公租房租金标准17.5元/月/�O;三类地区公租房租金标准12.25元/月/�O;四类地区公租房租金标准10.5元/月/�O;五类地区公租房租金标准8元/月/�O。
哪些行为将解除合同收回公租房?
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退回或腾退公租房:1.家庭的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2.合同期满,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复审且或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3.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的;4.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用途的;5.擅自调换承租的公租房的;6.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7.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租房的;8.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9.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物业费、暖气费等相关费用的,经催告仍不缴纳的;10.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向县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的。11.破坏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12.重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13.公租房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对骗租公租房的怎么处理?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收回公租房,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信誉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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