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8日电 产假期间只领到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有差距,能否维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指出,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本质上是不一样的。
随着二胎政策的落地,在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的同时,用人单位亦存在如何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的困惑。例如产假工资是否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未提供劳动是否应当正常支付其工资中的绩效部分?生育津贴是否等同于产假工资?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的,男职工是否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对此,海淀法院就常见的生育津贴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讲解。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一回事吗?
海淀法院: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两部分。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妇女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工资是指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生育前的原待遇支付的工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在本质上是不一样的。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一同领取吗?
海淀法院:不能。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先行向劳动者支付产假工资,后持劳动者提交的相应材料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当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产假工资高于劳动者可享受的生育津贴数额时,用人单位无需再将领取的生育津贴支付给劳动者;当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产假工资低于劳动者可享受的生育津贴数额时,用人单位应将已经支付的产假工资折抵后向劳动者支付剩余的生育津贴。
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生育险?
海淀法院:不能,生育险是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强制为职工缴纳的一种保险,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目前国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北京市全面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在保留生育保险险种的前提下,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参保登记,参加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仍然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女方未就业,可以通过其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海淀法院:我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未就业女性可以通过其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的报销生育医疗费待遇,不过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险怎么办?
海淀法院: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工资是否包含浮动的绩效工资、业务提成?
海淀法院:如果用人单位就绩效工资、业务提成的发放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约定了未参与绩效考核或没有任何业绩的员工可以不予发放绩效工资,则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产假工资中可以不包括绩效工资、业务提成等非固定工资部分。
此外,海淀法院还列举了一个案例:小红系北京蓝天公司销售人员,月工资为60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北京。小红于入职两年后生育,蓝天公司在小红休产假期间未支付其工资,仅将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12000元支付给小红。小红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蓝天公司支付其产假工资差额11000元,仲裁委支持了其仲裁请求,后蓝天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故蓝天公司应当支付小红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故驳回了蓝天公司的诉讼请求。(中新经纬APP)
【编辑:熊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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