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民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全县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做好2020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20年6月31日前在县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逾期未报送年检材料的,视为未参加年检。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流程
(1)全县各社会组织可以从政府网民政局网站上或社会组织工作群(微信群)下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也可到民政局社会事务股领取表格,填写后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2)通过初审的社会组织,持年检报告书、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副本、社会组织2020年度工作总结及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并报送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3)出具年检结论。民政局受理年检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年检结论并加盖年度检查结论印鉴。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的,不再出具年检结论,社会组织应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年检内容和重点
年检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党的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备案、核准事项履行相关手续情况。
(三)自身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具备专职工作人员、固定的住所、独立银行账户、法定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基金)等设立时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权;社会团体是否按章程规定换届;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具有有效的前置许可证等。
(四)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包括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是否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情况。
(五)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有财会人员,是否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有无抽逃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基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等违法情形。
(六)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社会团体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劳动用工制度等。
(七)党建工作情况。包括从业人员中是否有党员,党员的基本情况;社会组织是否建立党组织及群团组织,党员教育管理情况,党组织制度建设、开展活动情况、发挥作用等。
(八)作用发挥情况。包括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工作的情况,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情况,在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等。
五、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一)社会组织在2020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章程规定换届,或换届未履行事先报批手续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的
7.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核准、报批手续时弄虚作假的
8.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9.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10.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1.在2020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2.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13.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或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等财务管理问题的
14.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
15.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6.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7.违反规定开展或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8.行业协会商会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兼任职务的,有关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内兼职未按要求进行调整,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19.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0.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或约谈的
21.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2.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的行为
对年检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民政局将按照社会组织管理有关法规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对1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对1年未开展活动的,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登记。
联系方式: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312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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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刘耀炳律师(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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