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某新闻网媒体消息,2018年底发布“昆山反杀案”指导性案例后,2019年和2020年因正当防卫不捕不诉800余人,是之前两年的2.8倍。3月8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张军说,2020年,检察机关续发“遭遇暴力传销反击案”“反抗强奸致施暴男死亡案”“阻止非法暴力拆迁伤人案”等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诠释正当防卫理念和规则,坚定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连续三年被写入最高检工作报告,它从报告中的流行金句,变成社会广泛接受、司法机关高度遵循的价值理念,显示了检察机关捍卫法治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和毅力。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将明确正当防卫如何适用,三部门发布正当防卫认定新规,坚定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让正义“不委屈也可以求全”。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中表示,正当防卫的适用需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构成正当防卫的几点要求中,“正在进行中的”表明了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不法侵害”表明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对象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最后防卫意图一定是“为了人身或财产权利免受侵害”。即使满足上述条件,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也有限度范围,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不能过重,否则会因防卫过当承担相应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不法行为停止后仍对其进行伤害就可能属于“防卫不适时”的事后防卫行为。
关于正当防卫案件的具体适用中,还有一类较为特殊,在性侵等严重暴力性犯罪中,我国采取了“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需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防卫过当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这种情况下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而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十分审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中表示,防卫过当的适用需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准确认定“造成重大损害”与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因此面对具体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可在行为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以上标准进行对比。当你面对不法的犯罪行为时,请不要因此担心面对犯罪的反抗后会如何,法律不会向不法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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