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围绕“关于修改刑诉法延长刑事案件上诉期”提出了议案,建议通过修正《刑事诉讼法》,适当延长刑事诉讼的上诉期限,将刑事诉讼的上诉期限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上诉期限相统一,即将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延长至十五日、不服刑事裁定的上诉期限延长至十日。
基于法律规定背景 现行刑事诉讼期限直接影响被告人基本人权
据了解,1979年,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成为了新中国成立后三大诉讼法中颁布最早的一部诉讼法典。该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开始通过正当程序惩罚犯罪以及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这一规定正是滥觞于此。[《刑事诉讼法》(1979年颁布)第一百三十一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虽然,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已对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及程序都做了相应规定,填补了我国诉讼法律的空白,使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史上具有开创性的重要地位,为刑事诉讼的进行提供了法律根据,也为刑事诉讼立法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然而,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上述立法难免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但上述关于刑事诉讼上诉期限的规定却是延续适用至今,已逾四十载。
2012年,第二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首次增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对整个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程序起到了提纲挈领的指导作用,也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2004年载入《宪法》后第一次规定在部门法中。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上诉权作为一种司法保护请求权,是一项事关公民人权保障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启动司法保护机制中最核心的一环。被告人通过对上诉权的依法行使,能够使自身在刑事司法上的人权具有了制度上的保障,当权利受到侵犯时,上诉权可以有效保护受到侵犯的权利,使之得到补救。故上诉期限便旨在使被告人有必要的时间考虑、准备上诉,以更充分地行使上诉权,同时保障第二审程序及时、顺利进行,并且使正确合法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得到迅速执行,错误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得到及时纠正。
肖胜方基于以上情况分析得出,上诉期限的长短将直接影响到被告人基本人权的有效保障与实现,而目前我国所一直沿用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期限的相关规定,已明显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不相适应,应当予以修正,以进一步切实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肖胜方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期限立法缺乏科学理念指导,在明确性、严谨性以及兼顾司法效率与公正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为了进一步保障刑事诉讼效率的公正价值,他在严格遵循适度、明确、救济等原则的基础上,并对刑事诉讼期限规则进行系统检视后,建议通过修正《刑事诉讼法》,适当延长刑事诉讼的上诉期限,将刑事诉讼的上诉期限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上诉期限相统一,即将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延长至十五日、不服刑事裁定的上诉期限延长至十日。
司法实践证明 需要推动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从现实情况背景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审理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宣判时,被告人往往处于被羁押的状态;而且由基层法院所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往往不会安排公开宣判,而只是将一审判决书向被羁押于看守所的被告人进行直接送达。只有当被告人在一审阶段有委托或者被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才会另外将判决书副本送达至辩护人。
对于在一审阶段未委托或者未被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被告人而言,往往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因被羁押于看守所未能与近亲属进行充分沟通以及无法得到全面的法律帮助,使其对于是否上诉犹豫不决或者无法结合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结果形成一份能够充分表达自身诉求的上诉状。对于在一审阶段已委托或者被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被告人而言,辩护人收到一审判决书与被告人收到一审判决书之间往往也存在一定时间差,而当被告人对于一审刑事判决、裁定不服而提起上诉时,上诉期限是从被告人接到而非辩护人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故当辩护人接到一审判决书并通过会见被告人,征询其上诉意愿及上诉请求后,留待辩护人结合一审判决书及被告人的上诉意见代为起草上诉状的时间十分有限,直接影响到上诉状准备的充分性。
此外,更有部分被告人所被羁押的看守所过于偏僻,辩护人需耗费较长的在途时间方能会见得上被告人而征询其是否上诉的意愿以及听取其上诉意见;更有甚者,在诸如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律师会见“一号难求”,甚者出现被告人上诉期限届满,辩护人仍无法安排会见的窘境,根本无法通过会见被告人征询其是否上诉的意愿以及听取其具体诉求,更难以据此代为起草上诉状向人民法院进行提交。
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当前的司法实践,刑事二审案件普遍形成了以“以不开庭审理(书面审理)为原则,以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审判实践情形。虽然,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情况进行全面审理,但是对于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书面审理)的案件往往会高度依赖于被告人所提交的上诉状,并且会重点围绕上诉状中对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审理。
肖胜方根据综合实践得出结论,从表面上看,过短的刑事诉讼上诉期限直接影响到了被告人在上诉状中充分表达诉求以及阻碍了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实质上看,过短的刑事诉讼上诉期限将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影响了被告人依法上诉的质量,更是变相地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肖胜方议案的三大理由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现行刑事诉讼的上诉期限规定不利于对公民生命自由基本宪法权利的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可见,人身自由权以及财产权均是我国公民基本的宪法性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主要调整的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各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问题,指向的权利客体为民事主体间的经济利益;行政诉讼主要调整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指向的权利客体是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性及财产性利益;而刑事诉讼主要调整的却是定罪与量刑的问题,直接关乎生命与自由等基本人权,在三大诉讼所保障的权利客观之中处于最高的法律价值位阶。
然而,在现行三大诉讼法律规范中,对于主要基于各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问题所引发的民事诉讼以及针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所引发的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分别为十五日、十日;而对于直接关乎生命自由基本人权保障的刑事诉讼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欲寻求进一步司法救济的上诉期限却仅分别为十日、五日。这无疑容易使社会公众产生国家法律制度对于生命自由的保障力度还远远不如对于金钱财产的保障力度、财产利益甚至还高于人的生命自由之错误思想导向,不利于公民基本宪法权利的全面保障。
2.现行刑事诉讼的上诉期限规定不利于促进我国三大诉讼法律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期限有不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结合生活常理及司法实践容易得知,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一般均是处于非羁押的自由状态,当取得一审判决、裁定后,能够有充足的时间权衡是否需要上诉、考虑上诉的理由以及具备更多寻求法律帮助的机会;恰恰相反的是,刑事诉讼中具有上诉权的一方主体仅为被告人,而被告人通常处于丧失人身自由、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的被羁押状态,在较短时间内无法就是否上诉与近亲属进行有效沟通和及时获取专业的法律帮助。然而,在现行立法中,对于不服刑事诉讼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反而均比不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少五日,这无疑不利于尊重和保障刑事诉讼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不利于被告人上诉权利的依法实现,更不利于促进我国三大诉讼法律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3.将刑事诉讼的上诉期限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上诉期限相统一,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效率与公正的契合
基于刑事程序的惩罚性、诉讼认识的回溯性、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刑事诉讼效率的充分正当性,被视为司法公正保障路径的重要内容之一。效率和公正是司法的两大主题,二者既对立紧张又和谐统一。司法公正首先应当是裁判结果的公正,要求人民法院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基础上,准确认定事实并严格依照法律进行裁判,故只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赋予当事人适度的上诉期限,才有利于当事人深入考量是否上诉的意愿以及全面梳理上诉请求,便于二审法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及时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确保终审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当然,刑事诉讼上诉期限也并非越长越好。即使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且最终的裁判结果是公正的,但正如法谚所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若上诉期限过分迟延,长时间的等待也会使诉讼当事人产生被忽视感,进而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在司法实践中,在刑事一审判决中,部分被判处有罪并适用实刑的被告人,也会存在二审判决对其改判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单处附加刑以及适用缓刑等情形。在此类案件中,若上诉期限过分迟延,将变相地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效率不仅促进公正的实现,甚至其本身就是公正的体现,保障刑事诉讼被告人上诉权行使的同时,也应当保证上级人民法院能够迅速地审判上诉案件,使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能及时得到纠正,以免拖延诉讼。此外,过分迟延的上诉期限,还会直接阻碍到被告人不上诉案件的生效及交付执行,既加重了看守所羁押监管工作的负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被告人能够尽快执行刑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综上,一方面,刑事诉讼的上诉期限既不能短于调整民事主体及行政相对人人身性及财产性权利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上诉期限,以体现人的生命自由权利应当处于最高的价值位阶;另一方面,也应当避免刑事诉讼上诉期限的过分迟延使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无法得到及时纠正及变相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因此,为了兼顾公正与效率,刑事诉讼的上诉期限至少应当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上诉期限相统一,即将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延长至十五日、不服刑事裁定的上诉期限延长至十日,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完美契合。
文章来源 | 凤凰网
投稿邮箱:xuanchuanbu@gdl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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