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高空抛物”,可谓“天怒人怨”,并长期高居城市陋习榜榜首。是一个既“老”又“新”的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看似“远”实则“近”的现实话题。如何解决“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2000年 重庆烟灰缸案
01
2000年5月10日深夜,重庆郝某被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中头部造成重伤,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事后,郝某将位于事发地点的65号和67号楼的开发商及该两幢楼一层以上的24户住户全部告上法庭。一审法院驳回郝某对开发商的诉讼请求,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每户赔偿8000余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00年,对于“高空抛物”类的侵权案件还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法院只能依照过错推定原则进行判案。但此类案件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依据的原则又具有抽象概括性,导致大量案件“同案不同判”。
2006年 深圳玻璃案
02
2006年5月31日傍晚,深圳市某小学生放学途径居民楼时被掉下的玻璃砸中头部,当场死亡。该小学生的父母起诉该居民楼二层以上73户居民和管理该居民楼的物业公司。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楼的73户居民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因此这些居民不承担侵权责任。但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原告认为该楼的居民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物业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均提起上诉。
2006年,对于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只能根据公平原则或者其他原则进行判决,往往导致受害方及物业公司均不信服。2010年7月1日实施《侵权责任法》在第八十七条进行了规定。但该条也一直备受争议:有人支持,称它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精神;也有人反对,把它形容作“一人得病,全楼吃药”。此举更重在预防职能,通过“连坐”,让公众提高危险防范意识,不仅做到谨防个人乱丢乱扔,还能为了避免被罚相互提醒、监督以及检举。
2017年 台风坠物案
03
2017年8月23日11时30分许,何某福驾车载其11岁女儿何某途经中山市某小区。因第13号强台风“天鸽”登陆,小区楼顶坠落的一根长约6米、直径10公分的钢管斜插入车厢顶,造成何某严重受伤。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负有对管理区域内建筑物的公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等职责。事发当日系强台风天气,因疏于防范或工作不到位,导致小区楼顶构筑物装饰架的一钢柱脱落酿成损害事故,应依法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在强台风天气情况下,何某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无视风险带何某外出,由此导致损害事故发生,其父母负有一定的责任,酌定由何某的父母对本案损害事故承担30%的责任。物业公司向何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5万元。
虽然本案中法院直接判令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也是基于法律原则进行判决,也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文或者司法解释进行规定,亟需完善的法律来解决。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此予以明确规定。虽然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由可能加害人共同承担责任的立法思路,但也进一步明晰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给所有人都提出了一个明确的警示和要求;明确补偿人具有追偿权,缓解了很多无辜被告抵制判决的情绪;明确建筑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新增公安机关调查等义务,可采用刑事方法解决。
《民法典》实施首案
04
2019年5月26日下午,广州越秀居民庾某某在小区散步被从天而降的矿泉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查矿泉水瓶系住在35楼的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2021年1月4日上午该案开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
高空抛物从无法可依,到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到2010年进入《侵权责任法》时代,再到2021年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从三个层面规定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追责,其目的就是从法律层面上根治“高空抛物”这一国民陋习。从无到有、从宽到严、从粗到细,对“高空抛物”的探讨,正在法条中体现得越来越多。
东莞女婴被砸伤案
05
2018年3月9日下午,东莞塘厦某小区,三个月大的女婴被高楼坠落的苹果砸昏。婴儿做了两次开颅手术 ,5天花去11万元医疗费,生命垂危。当地公安成立专案组,收集已散为碎渣的苹果,尽力提取触碰留下的DNA,届时将与事发单元用户的DNA进行对比,找出嫌疑人。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在为百日婴儿过早地离开世界、父母悲痛欲绝而扼腕的同时,高空抛物再次引起人们的热议。
民法不足以解决,那么就在刑法上作出规定。此类案件存在两难——取证难和寻找侵权人难,被害人仅凭私力很难获得法律救济,需要公安、司法机关等公权力介入。最高法2019年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厘清了法律适用,相当于间接“入刑”。因处罚较重,适用较为谨慎。而且“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是有明确区分的。如果高空抛物是在明知或应知楼下有人的情况下故意将物体抛下,就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是“故意伤害罪”。如果是针对特定的人存在故意行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但如果只是因为大意和疏忽、过失导致东西坠落则属于“高空抛物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入刑,行为非常明确,高空抛物如果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但是没有造成死伤的结果,此种情形就可以定罪入刑。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高空抛物罪罪名。
高空抛物罪入刑首案
06
2020年某日,江苏省溧阳市某小区家住三楼的徐某某与他人发生争执,先后将两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遂报警。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直接入刑、根据犯罪情节配备不同的法定刑、择一重罪处罚、方便司法机关适用,构成了阻击“高空抛物”的强有力链条。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处罚,有一定震慑作用,可以让潜在的犯罪分子对刑罚畏惧,而不敢以身试法,对普通民众也有宣传、教育、引导作用。随着整个法律框架的升格和成熟,高空抛物犯罪再无侥幸逃脱的可能。还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如果有人非要以身试法,必将损人害己,自食苦果。
高空抛物罪小知识
高空抛物的威力有多大?
根据专业实验测算,一枚重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而从25楼抛下,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
高度是多高?
高低都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高空”标准。在高空抛掷物品罪之“高空”的认定中,应不限于高层建筑。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的民用建筑。在低层或多层建筑附近、在因地形等原因形成高层落差的陡坡、悬崖、人行天桥等地方都可能实施高空抛掷物品犯罪行为。[摘自《准确认定高空抛掷物品犯罪》]
抛物为何物?
高空抛物之“物”与侵犯财产罪中的“物”含义明显不同,不必具有经济价值性,只要具备有体性即可。具体来说,原则上是指固体物,不能排除部分高密度、腐蚀性、毒害性、高温液体的可能性,但应当排除气体在外。即使是固体物,也需要具体分析抛掷物的具体情况,粉末状的物品通常不宜认定在内。至于固体物的具体种类,无法一一明确列举或者排除,需要结合抛掷物的质量、体积、尖锐程度、抛掷高度、坠落速度等进行具体分析。[摘自《准确认定高空抛掷物品犯罪》]
造成怎样的后果被定罪?
高空抛物罪是一种情节罪,既要看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也要看具体情节,比如抛物的地点、时间、所抛物品性质、行为人的动机等等。要求抛的物品是具有危险性的,比较重的物体。或者在有人经过的地方抛物,足以危害到多人的安全。要求抛物者有主观的故意,并且造成了危险性。如果造成了人员伤害、死亡,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f附:涉及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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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二、5.
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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