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3月12日电(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于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的《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简称《指南》)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前沿性、创新性,但同时也意味着它面临的是各种新问题、新经济、新业态,在认定是否构成垄断时,我们需要更加审慎。”
近年来,电商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微信封禁抖音淘宝等垄断现象层出不穷。近日,数字经济研究联盟第三十一次会议暨《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解读和反垄断法修改研讨会举办,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电子商务与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王文华教授在发言时表示,《指南》解决了定性问题。但在具体认定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等问题上,还需要根据平台不同的性质、不同的类型来进行专门化的、类型化的研究。
此外,对于定性以后的法律责任认定亦不可忽视。“如果在平台经济领域被认定为垄断,相关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法律措施也会跟进,用得好会实现《指南》体现出的原则、目标,用得不好可能会有一些副作用。”王文华表示,“罚则具有两面性,用之不当,均可能受其害。”
“如果仅仅是因为社会关注或媒体跟进了,就去顶格罚款或者从严采取其他的处罚措施,这是不负责任的。”王文华补充道。在适用相关法律责任时,应当考虑宽严相济、宽严适当,而不是一味从严。
《指南》的适用具有过渡性,这也恰恰为《反垄断法》的修改提供了非常好的探索,并赢得了时间上的缓冲,平台经济将更加高质量、更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指南》的适用力度和范围方面,王文华认为,《指南》提供了强有力的、准确的、可操作性的具体的抓手。“结合多种要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垄断,不能简单地‘一刀切’或者僵化地认定。”
在未来《指南》的落实问题上,王文华认为要注重《指南》的落地,要尽可能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真正激发平台企业的创新活力,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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