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信用卡普及率越来越高的同时,信息泄露等问题也显现出来。日前,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件,因处于疫情防控期间,故以微信视频连线形式审理此案。
2020年9月某日,王某想出了一个“生财”之道,那就是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及相关信息,再销售到有“需要”的人手中。通过联系,王某找到“买家”李某,以500元的价格将张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银行卡绑定的电话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李某用于结算赌资。2021年2月3日,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向通化县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提供他人信息卡信息资料,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鉴于王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法官表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不仅损害了信用卡实际持有人的本身利益,更是触碰法律“红线”。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就构成犯罪,五张以上的就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梦卓 编辑:张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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