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的分割前提是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那么法院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是什么呢?本离婚律师以目前正在处理的一个婚姻案件为例说明如下:
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结婚多年。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王女士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起诉前,双方曾尝试协议离婚。在起草离婚协议书中,双方逐一列出了包括房产、车辆在内的离婚财产。于是,在开庭前,王女士准备将离婚协议书提交给法院,希望法院按此内容确认并分割离婚财产。
对于王女士的打算,本婚姻律师并不认同。而王女士却认为:既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列出并一致认可了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为何不能按此进行分割呢?原因在于:当事人的自认有时并不能准确反映出财产的性质及所有权的归属。如果法院仅按照当事人的自认来分割财产,容易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利益。正因如此,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以财产所有权的凭证为依据。比如:以房屋所有权证作为认定离婚房产的依据,以车辆行驶证作为车辆所有权归属的依据,以银行账户作为存款所有权的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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