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4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发挥社会预防作用,提高生产者、经营者、网络平台等主体的法律意识,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即针对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不特定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提起民事诉讼。
“毒牛肉”还在仓库,构成侵权?
被告冷某在担任某食品公司负责人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2017年2月中旬起,购买大量无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的美国、加拿大走私牛肉存放在仓库内,并结伙被告王某等人在仓库内安排工人将走私牛肉外包装上的外文标识擦去后改换包装放入某食品公司包装箱中,按照正规牛肉出售。
同年4月,民警查获涉案牛肉约32.7吨,并当场抓获王某。涉案牛肉产品中2.2余吨牛肉检测出瘦肉精(莱克多巴胺)成分。2017年11月,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冷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上海三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在仓库中的“毒牛肉”虽尚未销售,但两被告行为具有向市场销售的高度现实危险性,危及社会食品安全体系,应当依法认定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在本市省级纸质媒体刊登声明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存储在仓库中的“毒牛肉”尚未销售的情况下,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本案是另一种特殊侵权形态,即“威胁侵权”,是指虽未实际发生损害后果,但已经确定具有高度现实危险性的威胁行为。特别是食药品领域,实质性的损害结果一旦发生,必然严重损害不特定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甚至是不可逆的。根据侵权相关法律制度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中对于威胁侵权的有关规定,综合考量两被告案外已销售“毒牛肉”行为与本案未销售的实际威胁行为,法院认定两被告危害不特定社会公众安全的现实高度危险已经存在,已经构成对公共利益的侵害。
刑事责任和惩罚性赔偿,可否双重惩罚?
2019年1月起,被告詹某林租赁房屋并购买西布曲明、荷叶粉、枸杞粉、外包装等作为生产原材料。同年2月底起,詹某林与姐姐詹某丽按一定比例将上述原料制成减肥胶囊。同年4月至7月,詹某林通过微信销售上述减肥胶囊。后被民警抓获并查获生产原料及待售减肥胶囊共计2.7万余粒。2020年1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詹某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詹某丽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上海三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同意登报公开赔礼道歉并刊登声明,说明销售减肥产品情况,提示消费者停止服用;被告詹某林赔偿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胶囊赔偿金322,264元,詹某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销售含非法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受法律制裁。本案中,两被告为非法牟利,不惜铤而走险,在食品原料中添加西布曲明制成减肥产品,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
那么,本案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检察机关与消费者协会具有类似职能,应赋予其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权利。但是,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金还需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判断。本案中,两被告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刑事制裁的威慑效果远远超过民事赔偿责任的威慑效果,在两被告已承担刑事责任情形下,如果再适用惩罚性赔偿对其进行惩戒,与罚过相当的原则不符。经法院主持调解,本案按销售价款一倍提出赔偿方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此外,法院还介绍了跨境销售日本新泻清酒、“直播带货”伪劣减肥药等案件。
来源 浦东发布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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