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网
从门禁到支付,人脸识别技术已经在我们的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在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这一技术也让人们产生了成为“透明人”的担忧。由于人脸信息属于生物特征识别信息,具有不可更换性,一旦发生泄露,将会对受害者产生终身的影响。
人脸识别问题折射出的是数字时代效率与安全之间的固有矛盾,这一问题不仅困扰消费者,也困扰着政府管理者。对于如何平衡个人信息安全与数字经济发展的需求,不同的消费者、不同的管理者都可能会做出不同的选择。
国内:以城市为单元的“刷脸”规制
在过去的几年中,人脸识别技术在国内已得到广泛的应用,大到政府管理,小到餐饮娱乐,在各类生活场景下,都可以瞥见这一技术的存在。尤其是在疫情的影响下,“刷脸”因其无接触以及能够快速进行身份认证的特性,被采用于设备登录、门禁、支付转账、安检、健康码等多重情境。而在不远的未来,无人零售、无人餐厅、无人酒店等领域的发展,都离不开人脸识别技术的支持。
然而,层出不穷的“刷脸”要求也不可避免地引起了群众的抵触情绪。2019年,为更好地预防和打击犯罪,上海公安部门向市内所有小区推广门禁、电梯人脸识别系统,却被业主以影响隐私保护为由叫停。2020年,一则消费者戴头盔看房的新闻引起热议。售楼处通过“刷脸”有效防止了“飞单”,却是以消费者的生物识别信息作为代价。
应对这些问题,各地政府也在陆续采取相应行动,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做出平衡。针对“戴头盔看房”问题,南京有关部门通知全市的售楼处下架人脸识别系统,以保护消费者隐私。2020年12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拟禁止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进入小区。
而较于杭州,天津对“刷脸”的应用场景做出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同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该条例第十六条要求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采集自然人信息前,应当得到被采集对象的同意,同时禁止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的生物识别信息。这意味着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信用信息提供机构将被禁止采集包括人脸、指纹、声音在内的生物识别信息。这也是全中国首个公开禁止采集人脸识别信息的法规。
他山之石:欧美如何处理“刷脸”问题
人脸识别带来的效率和安全的两难,绝不仅是国内的消费者和管理者要面对的问题。在欧盟和美国等司法辖区,关于如何为“刷脸”划定边界的讨论已持续多年。
1、欧盟:或将在五年内禁用人脸识别
一直以来,欧盟对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都体现出更为谨慎的态度,在人脸识别领域更不例外。2020年初,欧盟委员会在一份白皮书中提出,拟在未来的五年中禁止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以便有时间研究如何防止这项技术被滥用,并制定评估这一技术的影响的方法以及可能的风险管控措施。但文件同时指出,以安全项目以及科技研发为目的的人脸识别可能成为禁令的例外。
2、美国:不同地区的不同考量
在美国,不同地区的立法者出于不同的考虑对人脸识别做出了限制。为了保护学生群体的个人信息安全,2020年12月,纽约州州长安德鲁·科莫签署了一项法案,暂时禁止人脸识别技术及其他生物信息识别技术在校园中得到应用。
而针对人脸识别技术在公共安全部门的广泛应用带来的问题,2019年5月,旧金山监事会通过了一项法案,禁止该市的政府单位(包括警察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因该技术失误率很高,且会对公众隐私不必要的侵犯。然而,事实证明,完全禁止人脸识别技术在现代社会是一件不太可行的事。在人脸识别禁令通过半年后,旧金山不得不修改这一禁令,为某些实现城市功能所必须设备提供豁免。
虽然有旧金山的先例,美国俄勒冈州的波特兰市还是以极为严格的态度对人脸识别做出了规制。该市于2020年9月通过了范围最广的人脸识别禁令,禁止市政府部门(包括警察局)以及面向公众的商户(例如商店、餐厅、旅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个人用户依然可以在家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通过面部识别进行验证解锁的设备亦不在禁止范围内。该法案已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其将为科技行业及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何种影响,尚有待观察。
结语: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事制宜
2020年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规定,处理包括人脸在内的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必须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并进行事前风险评估。在公共场所安装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这一规定一经公布,有人拍手称快,也有人提出了对于经营者的限制过于严苛的质疑。同时,出于数据保护的考虑严格规制人脸识别技术,也可能反过来为消费者带来不便,减少消费者的选择。
“科技是把双刃剑”似乎已是老生常谈,但却是我们始终无法回避的问题。人脸识别技术的背后,既关联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也关联着起居出行、消费娱乐的方便快捷;既关联着数字时代政府管理的效率,也关联着经营者发展和创新的一阵“东风”,这也导致在人脸识别相关的政策取向上,基于不同的立场,就可能得出完全相悖的结论。政策制定者在规制“刷脸”技术时,应当考虑不同消费者的不同偏好,不同经营者和经营场所的不同需求,以及不同地区的不同技术条件,充分做到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事制宜,最大程度发挥人脸识别技术的正面作用。
作者简介:邓志松,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国际商会(ICC)竞争委员会并购控制专家组成员,欧洲竞争与规制学院(CRESSE)法律委员,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担任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暨南大学竞争法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同时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北京外国语大学担任硕士生校外导师。
大成律师事务所简介:作为全球最大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大成(Dentons)将77个国家和地区的机遇与挑战紧密联系在一起。Nextlaw、“创新战略咨询”等品牌的大成法律及商业解决方案在提供专业咨询服务领域,得益于大成系统内部深厚根基以及屡获殊荣的优势。依托全球多中心的经营模式、以目标为导向的管理方法、包容性与多样性并存的组织文化、连同世界一流的专业人才资源储备,大成勇于迎接挑战,在万千动向中致力于提升客户的利益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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