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与土地开发利用如何协调,是城市建设中常出现的问题。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文物局近日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文物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将文物资源的空间信息纳入同级平台,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管理,严格历史文化保护相关区域的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
一、解读
(一)《意见》提出,要纳入“一张图”平台,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类规划的审批管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编制阶段,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请自然资源部组织审查;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批复前,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核实保护规划与相关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及“一张图”核对情况;经批复的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并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
(二)《意见》指出,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实施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策略的进程中,禁止大拆大建的行为,防止破坏各类历史文化遗存本体及其环境,严禁违反规划或擅自改变规划在历史文化名城名村相关区域建设高层建筑、大型雕塑等高大构筑物。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审批专项规划,违反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未取得规划许可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随意拆建造成对历史文化遗存本体及环境破坏等行为,将依据法律法规严肃处置。
(三)《意见》强调,要实行“先考古、后出让”的制度。经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要履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在文物主管部门完成考古工作,认定需要依法保护的文物,并提出具体保护要求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出让中落实。对于暂不具备考古前置条件的,文物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考古工作。
(四)《意见》提出,要让历史文化遗产活起来。在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开展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以及适度的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
总结
历史文化资源作为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刚性管控内容之一。各地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监管责任,从规划顶层设计上全面提升各省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使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