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是我国限制性产品
都是国家控股的公司在经营
其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
都有专门机构负责
但偏偏有人为贪财获利
不惜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铤 而走险 从事 非法买卖 烟草活动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王 某某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通过微信联系大安市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王某(另案处理),在其处按照每包 8元(每包80支)的价格购买卷烟,加价后到松原市繁荣早市进行销售,被告人王 某某 购进卷烟 367770支,其中4960支被松原市烟草专卖局登记保存,其余362810支均被其销售,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余元。 经检验涉案的卷烟为伪劣卷烟。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零售许可证而零售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以从宽处罚。
法院判决
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 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违法所得款人民币9000元予以没收; 涉案扣押的卷烟4960支予以销毁。
法语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小编提示
“润雨多情,巧编大地新春景;春风和煦,乐唱烟草正气歌。”烟草在我国是实行管制的商品,作为特殊商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并且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和网络零售烟草专卖品。未取得资格从事烟草经营的,会受到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对涉案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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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宁江法院
文字:王泽轩
校对:张加新 孟心雨
审核:李磊
编辑:崔苍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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