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在人们的印象中,所谓“黑社会”基本上与大金链子、大面积文身、凶神恶煞、打打杀杀等“元素”画上等号,谁能想到,从学校毕业后,好不容易找到一家公司谋生,钱没挣几个,却戴上了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帽子,面临牢狱之灾呢?
《南方窗》杂志最近报道,2017年9月,从大连一所技校毕业后,柴圆圆通过58同城网站在“营口车前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找到一份前台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工作近一年后,因公司效益不好,柴圆圆等员工被劝退。回家两年后,柴圆圆被刑拘,原来,“车前程”公司被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她也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20年6月28日,辽宁营口盖州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柴圆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一审判决后,部分当事人和家属集体喊冤上诉,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做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
按说,从法律上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等罪名如要成立,都必须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但就本案来说,在一些方面还不是那么“严丝合缝”。比如,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必须有明确的故意,柴圆圆通过58同城网站找的工作,“公司是做车贷的,很正规,营业执照什么的都全”,作为一般人很难嗅出异样,判断“车前程”公司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说柴圆圆“偏向虎山行”,非得要“上贼船”,着实过于牵强。
虽说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参加即可能成立此罪,但是在定罪量刑的时候,也要考虑具体情节。2000年12月10日,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节轻微如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虽有不良行为或者一般性的违法活动,但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回到这起案件,柴圆圆在“车前程”公司工作期间,平常主要是做“前台,就是接待客户,端茶倒水,有时还扫扫地”,“还会审核计算贷款应扣除的费用,并在合同呈签单上签字”。实话说,这些工作就是一家普通公司的业务活动,与传统意义上的“黑社会”行为相去甚远。一个刚刚走出校门的学生,怎么能分辨清楚,知晓利害?
当然,从报道情况看,之前一审认定的虚设债务、强迫、暴力催债等行为,只有言辞证据支持,这些都是“硬伤”。“在审我的时候吓我,要放狗咬我,又要打我,很多话都不是我说的,是他们给我写的”,如果柴圆圆所述属实,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由此得来的所谓证据只能是毒树之果,也让判决立不稳。
刑事追究关系重大,不可不慎。柴圆圆的遭遇并非孤例,近年来,屡有此类涉黑案件发生,究其原因,固然有一些当事人法治意识不强的因素,却也有“黑社会”认定不够精准的原因。如此“瑕疵”判决,有百害而无一利,不仅轻易毁掉年轻人前途,更戕害法治权威。如今,案件已开启重审之门,司法应更审慎地作出公正回应。而刚走出校门的年轻人,也该好好学点法了。 □柳宇霆(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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