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记者 钱海盈)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新版《江苏省收养能力评估标准(试行)》日前出台。
《标准》对评估项目、评估内容、问题设置、打分标准等作了细化规定,指标体系更为全面科学,评估打分更具可操作性。江苏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评估标准》共设十一类32个大项88个小项,包括收养动机和培训、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和年龄、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稳定及同住家庭成员支持、抚养能力、亲邻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和加分项等内容;设计分值110分,75分为合格。
为使各级登记机关代表国家履行好监护人的责任,让送养人和登记机关及时掌握了解被收养人的生活、学习等情况,把被收养人权益受侵害的风险降到最低,《标准》强调了收养人或家庭必须接受送养人或登记机关定期跟踪回访安排。
《标准》科学设计了收养人年龄限制指标,以被收养人成年的年龄为标准,按照我省2019年度平均预期寿命测算,如果收养人年龄偏大,可能会对未成年人稳定生活、学习带来不确定影响,为此,对超过年龄58周岁的收养人,不作提倡,设置了扣分项目。
新标准增设了被收养人融合期的指标,一方面考虑了收养家庭同居住成员的认同感、接受度,另一方面从被收养人需求出发,考虑了被收养人的融入接受、环境适应等情况,是双向选择的有效救济途径,体现了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权益的保护。
记者注意到,《标准》还设计了取消收养资格的11种情形,从严规范收养人的行为习惯,一切言行举止必须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评估标准》明确规定,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等情形的,立即终止收养评估,由属地民政局作出取消收养资格决定。
此外,《标准》保证了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参与权,无论是被收养人,还是收养家庭中同居住的未成年人,在《评估标准》中都设定了明确表达自己意愿的内容,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尊重和他们权益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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