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配电箱及开关箱
8.1 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
8.1.1 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配电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宜接入220/380V三相四线系统;当单相照明线路电流大于30A时,宜采用220/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
室内配电柜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l节的规定,
8.1.2 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开关箱。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8.1.3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8.1.4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
8.1.5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亦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场所。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
8.1.6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8.1.7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钢板厚度应为l.2~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rnm,配电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
8.1.8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l.6m。
8.1.9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
金属电器安装板与金属箱体应做电气连接。
8.1.10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8.1.1l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 N线端子板和 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8.1.12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必须采用钢芯绝缘导线。导线绝缘的颜色标志应按本规范第5.1.11条要求配置并排列整齐;导线分支接头不得采用螺栓压接,应采用焊接并做绝缘包扎,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8.1.13 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报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与PE线做电气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通过采用编织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8.1.14 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尺寸应与箱内电器的数量和尺寸相适应,箱内电器安装板板面电器安装尺寸可按照表8.1.14确定。
表8.1.14 配电箱、开关箱内电器安装尺寸选择值
间距名称
最小净距(mm)
并列电气(含单极熔断器)间
30
电器进、出线瓷管(塑胶管)孔与电器边沿间
15A,30
20~30A,50
60A以上、80
上、下排电器进出线瓷管(塑胶管)孔间
25
电器进、出线瓷管(塑胶管)孔至板边
40
电器至板边
40
8.1.15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
8.1.16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固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
8.1.17 配电箱、开关箱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尘。
8.2 电器装置的选择
8.2.1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8.2.2 总配电箱的电器应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电器设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当总路设置总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所设总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总断路器或总熔断器。
2 当各分路设置分路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分路所设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分路断路器或分路熔断器。
3 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4 熔断器应选用具有可靠灭弧分断功能的产品。
5 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8.2.3 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电度表及其他需要的仪表。 专用电能计量仪表的装设应符合当地供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
装设电流互感器时,其二次回路必须与保护零线有一个连接点,且严禁断开电路。
8.2.4 分配电箱位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其设置和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8.2.2条要求。
8.2.5 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8.2.6 开关箱中的隔离开关只可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
8.2.7 开关箱中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和特性相适应。通用电动机开关箱中电器的规格可按本规范附录C选配。
8.2.8 漏电保护器时装设在总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8.2.9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和《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 13955的规定。
8.2.10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8.2.11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8.2.12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
8.2.13 配电箱、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宜选用无辅助电源型(电磁式)产品,或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当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不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时,应同时设置缺相保护。
8.2.14 漏电保护器应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或连续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应逐月检测其特性,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8.2.15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8.3 使用与维护
8.3.1 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
8.3.2 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应由专人负责。
8.3.3 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8.3.4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8.3.5 配电箱、外关箱必须按照下列顺序操作:
l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 分配电箱 开关箱;
2 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 分配电箱 总配电箱。
但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可除外。
8.3.6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8.3.7 开关箱的操作人员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2.3条规定。
8.3.8 配电精、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8.3.9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随意拉接其他用电设备。
8.3.10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采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用。
8.3.11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严禁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强腐蚀介质和易燃易爆物接触。
9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9.1 一 般规定
9.1.1 施工现场中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l 选购的电动建筑机械、手持式电动工具及其用电安全装置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2 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3 接地符合本规范第5.1.1条和5.l.2条要求,运行时产生振动的设备的金属基座、外壳与PE线的连接点不少于2处;
4 漏电保护符合本规范第8.2.5条、第8.2.8~8.2.10条及 8.2.12条和 8.2 .13条要求;
5 按使用说明书使用、检查、维修。
9.1.2 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滑升模板的金属操作平台及需要设置避雷装置的物料提升机,除应连接PE线外,还应做重复接地。设备的金属结构构件之间应保证电气连接。
9.1.3 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塑料外壳II类工具和一般场所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III类工具可不连接PE线。
9.1.4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按其计算负荷选用无接头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GB5013中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第4部分(软线和软电缆)的要求;其截面可按本规范附录C选配。
电缆芯线数应根据负荷及其控制电器的相数和线数确定:三相四线时,应选用五芯电缆;三相三线时,应选用四芯电缆;当三相用电设备中配置有单相用电器具时,应选用五芯电缆;单相二线时,应选用三芯电缆。
电缆芯线应符合本规范第7.2.l条规定,其中PE线应采用绿/黄双色绝缘导线。
9.1.5 每一台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载、短路、漏电保护电器外,还应按本规范第8.2.5条要求装设隔离开关或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以及按照本规范第8.2.6条要求装设控制装置。正、反向运转控制装置中的控制电器应采用接触器、继电器等自动控制电器,不得采用手动双向转换开关作为控制电器。电器规格可按本规范附录C选配。
9.2 起重机械
9.2.1 塔式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中的要求。
9.2.2 塔式起重机应按本规范第5.4.7条要求做重复接地和防雷接地。轨道式塔式起重机接地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l 轨道两端各设一组接地装置;
2 轨道的接头处作电气连接,两条轨道端部做环形电气连接;
3 较长轨道每隔不大于30m加一组接地装置。
9.2.3 塔式起重机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要求。
9.2.4 轨道式塔式起重机的电缆不得拖地行走。
9.2.5 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
9.2.6 塔身高于30m的塔式起重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设红色信号灯。
9.2.7 在强电磁波源附近工作的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吊钩与机体间采取绝缘隔离措施,或在吊钩吊装地面物体时,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接地装置。
9.2.8 外用电梯梯笼内、外均应安装紧急停止开关。
9.2.9 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的上、下极限位置应设置限位开关。
9.2.10 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在每日工作前必须对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紧急停止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措施。
9.3 桩工机械
9.3.1 潜水式钻孔机电机的密封件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中的IP68级的规定。
9.3.2 潜水电机的负荷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心软电缆,长度不应小于l.5m,且不得承受外力。
9.3.3 潜水式钻孔机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对潮湿场所选用漏电保护器的要求。
9.4 夯土机械
9.4.1 夯土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对潮湿场所选用漏电保护器的要求。
9.4.2 夯土机械PE线的连接点个得少于2处。
9.4.3 夯土机械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9.4.4 使用夯土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使用过程应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50m。电缆严禁缠绕、扭结和被夯土机械跨越。
9.4.5 多台夯土机械并列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5m;前后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m。
9.4.6 夯土机械的操作扶手必须绝缘。
9.5 焊接机械
9.5.1 电焊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9.5.2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发电机式直流电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应消除可能产生的异常电火花。
9.5.3 电焊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的要求。交流电焊机械应配装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
9.5.4 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9.5.5 使用电焊机械焊接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
9.6 手持式电动工具
9.6.1 空气湿度小于 75%的一般场所可选用I类或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其金属外壳与PE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2处;除塑料外壳II类工具外,相关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其负荷线插头应具备专用的保护触头。所用插座和插头在结构上应保持一致,避免导电触头和保护触头混用。
9.6.2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II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I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金属外壳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时,必须符合本规范第9.6.l条要求;其开关箱和控制箱应设置在作业场所外面。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严禁使用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9.6.3 狭窄场所必须选用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I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其开关箱和安全隔离变压器均应设置在狭窄场所外面,并连接PE线。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漏电保护器的要求。操作过程中,应有人在外面监护。
9.6.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9.6.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做绝缘检查和空载检查,在绝缘合格、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绝缘电阻不应小于表9.6.5规定的数值。
表9.6.5 手持式电动工具绝缘电阻限值
测 量 部 位
绝缘电阻(MΩ)
I类
II类
III类
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闻
2
7
1
注:绝缘电阻用500V兆欧表测量。
9.6.6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9.7 其他电动建筑机械
9.7.1 混凝土搅拌机、插入式振动器、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水泵等设备的漏电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要求。
9.7.2 混凝土搅拌机、插入式振动器、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任何破损和接头。
水泵的负荷线必须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严禁有任何破损和接头,并不得承受任何外力。
盾构机械的负荷线必须固定牢固,距地高度不得小于2.5m。
9.7.3 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10 照 明
10.1 一般规定
10.1.1 在坑、洞、井内作业、夜间施工或厂房、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料具堆放场及自然采光差等场所,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设局部照明。
停电后,操作人员需及时撤离的施工现场,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10.1.2 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等。
10.1.3 照明器的选择必须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l 正常湿度一般场所,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2 潮湿或特别潮湿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3 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选用防尘型照明器;
4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
5 存在较强振动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6 有酸碱等强腐蚀介质场所,选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10.1.4 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10.1.5 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施工场所,应编制单项照明用电方案。
10.2 照明供电
10.2.1 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
10.2.2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l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 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 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10.2.3 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l 电源电压不大于36V ;
2 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3 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4 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5 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10.2.4 远离电源的小面积工作场地、道路照明、警卫照明或额定电压为12~36V照明的场所,其电压允许偏移值为额定电压值的-10%~5%;其余场所电压允许偏移值为额定电压值的±5%。
10.2.5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10.2.6 照明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其中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宜超过25个,负荷电流不宜超过15A。
10.2.7 携带式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应采用橡皮护套或塑料护套铜芯软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长度不宜超过3m,其中绿/黄双色线只可作PE线使用,电源插销应有保护触头。
10.2.8 工作零线截面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1 单相二线及二相二线线路中,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2 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当照明器为白炽灯时,零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当照明器为气体放电灯时,零线截面按最大负载相的电流选择;
3 在逐相切断的三相照明电路中,零线截面与最大负载相相线截面相同。
10.2.9 室内、室外照明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要求。
10.3 照 明 装 置
10.3.1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相连接,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隔离开关、短路与过载保护电器和漏电保护器,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2.5条和第8.2.6条的规定。
10.3.2 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灯具距地不得低于2.5m。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10.3.3 路灯的每个灯具应单独装设熔断器保护。灯头线应做防水弯。
10.3.4 荧光灯管应采用管座固定或用吊链悬挂。荧光灯的镇流器不得安装在易燃的结构物上。
10.3.5 碘钨灯及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3m以上,灯线应固定在接线柱上,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10.3.6 投光灯的底座应安装牢固,应按需要的光轴方向将枢轴拧紧固定
10.3.7 螺口灯头及其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灯头的绝缘外壳无损伤、无漏电;
2 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螺纹口相连的一端。
10.3.8 灯具内的接线必须牢固,灯具外的接线必须做可靠的防水绝缘包扎。
10.3.9 暂设工程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拉线开关控制,开关安装位皆宜符合下列要求:
l 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为2~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rn,拉线的出口向下;
2 其他开关距地面高度为1.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
10.3.10 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
10.3.11 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l)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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