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西安4月1日电(麦文雄) 3月31日上午,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西安闭幕。会议批准了《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宠物产业发展迅速,市场规模逐年增长。在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购买、领养犬只并与其和谐共处,感受美好生活的同时,犬只的身体是否健康、性格是否温顺,也直接与市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有关。为了加强养犬管理,限制和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犬只饲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等方面,对养犬人的养犬行为进行了规范。
《条例》包括总则、犬只登记和防疫、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管理、犬只收容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章。《条例》明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应当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必要的人员、场所、设施,保证养犬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同时,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
《条例》将宝鸡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并要求养犬人遵守相关行为规范。在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在养犬人居住场所内饲养,不得占用楼顶、楼道等共有部分;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拴养或者圈养,其他犬只提供拴养。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在《条例》中,犬只如何进行疾病预防监测、犬只死亡后尸体如何处理,也分别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指出,中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并指导、监督公共场所禁止犬只进入的标志设置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流浪犬只的收容管理,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人患狂犬病的防治和疫情监测、健康教育等工作。犬只死亡后,应将犬尸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乱弃犬只尸体。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收容场所,接受、检验、处理流浪犬和没收的犬只。犬只收容场所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制定专门工作规范,采取措施防止犬只繁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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