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居住在8楼的住户因和女友发生争执,双方在争抢菜刀过程中,菜刀掉落窗外,男方情绪激动之下又将家里的路由器、交换机、钥匙等物品往楼下乱扔发泄,所幸物品全都掉落在2楼住户家外的公共平台,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记者近日获悉,本案经广州黄埔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男子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判处刑罚。一审宣判后,公诉人和被告人均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无异议。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悉,本案是黄埔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第一案。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高空抛物罪等新罪名。
突发一声巨响
楼下业主事觉蹊跷报警
2020年9月21日清晨6时,在广州市黄埔区某街道广场楼下突然传出一声巨响。
同住在该广场的2楼住户陈先生听见自家阳台外二楼公共大平台有物品砸落声,便到阳台查看,发现其阳台外二楼平台上有菜刀一把、白色路由器一个、黑色交换机一个及挂有小区门禁卡的房间钥匙两把。陈先生觉得事情非常蹊跷,遂报警。
楼上情侣因口角发生争执
为泄愤扔下物品
经调查,原来涉案物品是楼上邻居所抛。
事发当时,居住在同栋楼8楼806房的李某在窗户边与女友焦某发生激烈争执后争抢菜刀,李某右手拿着菜刀作势要砍自己的左手。
双方在拉扯过程中,李某手中菜刀掉落窗外,后情绪激动的李某为泄愤陆续将白色路由器1台、黑色交换机1台、钥匙2把从8楼窗户抛掷出窗外,后掉落至206房外的公共平台(此平台位于806房窗户下方,平台上摆放了桌椅,住户平时可进入平台晾晒衣物)。
2020年9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主动找到小区物管部门说明情况,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李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后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撤销其前罪宣告缓刑二个月的执行部分,并与其新犯的危险驾驶罪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案发当时该刑罚尚未执行完毕。
法院判决:
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刑罚
究竟菜刀是不是李某故意扔下楼的?
对此,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李某是故意将菜刀扔下楼的公诉意见。李某则辩解称,他是和女友在拉扯过程中手中的菜刀掉落窗外,不是故意扔下楼的。
黄埔法院对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提出的他与女友焦某在窗户边争抢菜刀时菜刀掉落楼下的辩解与证人焦某的证言基本吻合,相互印证。被告人李某与焦某发生争执时无第三人在场,公诉机关又未能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从建筑物上抛掷菜刀,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法院院采信被告人李某的辩解及证人焦某的证言。
黄埔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中人民币二千元已执行)。总和刑拘役七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最终,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中人民币二千元已执行)。
据悉,事发后,李某的高空抛物行为获得了2楼住户陈先生的谅解,李某辩护律师为此在庭审时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对此,法院指出,高空抛物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并非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被害人是不特定多数人,不能得出因陈先生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进而得出全部被害人均对被告人李冲动表示谅解的结论。
高空抛物罪是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新罪名,该罪名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中,即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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