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从2020年1月底开始,国内爆发大规模的新冠疫情,疫情导致很多公司企业面临亏损、倒闭、经营难以维持的困境。其中,昆明尚水酒店(化名)也深受影响,遭受重创。
位于昆明的尚水酒店作为一家以经营住宿、餐饮、会议为主的企业,深受疫情沉重打击,从2020年2月份开始停止营业,公司收入几乎为0,还必须支付员工工资、水电费等;同时,次承租户某禧龙公司主营婚宴业务,自疫情开始也是一直处于停业状态,直到2020年11月才逐渐恢复部分营业,并且也没有向尚水酒店交租金。
因此,面对一年上千万的租金,尚水酒店无能为力。在此情形下,房东多次催要无果,认为其主张有白纸黑字的合同,最终将尚水酒店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尚水酒店支付全部拖欠的房租、违约金、滞纳金共计1380万。
就在艰难得撑过疫情的尚水酒店刚想喘口气的时候,却面临高达上千万的诉讼索赔,尚水酒店认为自己很无辜,且其已经投资了一个亿的资金对酒店进行装修、改造,不仅不该承担这笔高额的租金,也不能解除租赁合同,如果官司败诉,尚水酒店的损失将高达一亿多。为了打赢这场官司,尚水酒店委托了叶明奇律师为其代理诉讼。
律师观点:
叶明奇律师认为尚水酒店不仅不该支付1380万的租金,而且还有权继续租用房屋。理由如下:
一、租赁合同并未达到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不应当解除。
1、从2013年开始,尚水酒店就和原房东签署了为期28年的租赁合同,为了长期更好经营,在房东同意下,尚水公司先后投入高达1亿的资金进行建设、装修、升级改造。且在经营酒店8年的时间里,尚水酒店从未有过拖欠租金、物管费、水电费等行为,一直诚信履行合同。
2、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支付租金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尚水酒店未能如期缴纳租金,是因为疫情不可抗力而导致无力缴纳,并非主观恶意拖欠租金,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二、根据国务院各部委、云南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疫情期间减免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中小微企业租金减免政策,被告深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符合减免租金条件,原告应当免除被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五条第一款“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房东属于中央企业,涉案房屋属于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因此应当免除被告一年的租金。
三、本案中,被告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履行合同困难的过程中,十次向原告申请减免租金,但原告均拒不履行国家政策,不明确对被告的减免租金及租期,使得被告也无法根据政策履行合同。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合作时间长,合作基础深厚。在原告的允许下,被告对案涉房屋投入了巨额资金进行装修改造,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合同并未达到解除条件。因受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影响,被告2020年度亏损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政策规定,原告应免除被告2020年的租金。被告未能缴纳租金,不属于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疫情爆发后,我国国内经济受到严重冲击,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也严重恶化,为实现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我国发布了“六稳”“六保”政策,即“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本案中,尚水酒店作为从事服务业的企业,为响应政府号召采取停业措施,在恢复经营后亦面临客流量大幅下降,短期内难以恢复的情况,并且其在收入大幅减少甚至几近为零的情况下仍需支出员工工资、运营维护费用等维持其基本运转的成本,此情形必然导致尚水酒店出现经营困难的状况,如继续按约定支付租金将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有悖于公平原则,也不利于经济社会的恢复。
法院最终采纳叶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与原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免除被告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
结语:
面对突如其来的严重疫情,党中央统揽全局、英明决策,以非常之举应对非常之事。
面对突如其来的严重疫情,各地方积极执行相关法律政策,律师在案件中将法理、法律和地方政策融会贯通、拿捏准确,成功得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国家的决策,法律人的践行让经济发展稳定转好,将一批批公司企业从死亡线上拉回,也才有了如今得以恢复的生活秩序。
只有举国同心,命运与共,才会山河锦绣、国泰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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