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流传的一则判决书让许多网友们眼前一亮,自古以来在社会管理事务中官家失政是常有的事,古时的民告官很难赢得胜诉。而今,在国家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有错必纠,百姓告官胜诉,让我们不得不对我国法治进步点赞,为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充满信心。
下面,小编将安康高新区一公民状告陕西省府胜诉的判决书部分内容分享上来和大家共同探讨。判决书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1年1月12日之前作出。2021年1月7日,被告作出陕政复驳字【2021】2 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邮寄送达原告。2021年1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如前所述。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的审理重点为被告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本案中,被告认为安康市人民政府、安康高新区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分别于2019 年2月、3月发布并张贴了《征收土地公告》《关于安康高新区重点项目征地补偿、房屋安置方案的公告》,从而认定原告自2019年3月起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陕政土批[2019]107 批复内容,红的复议申请超过复议期限,遂驳回了复议申请。而关于案涉《征收土地公告》《关于安康高新区重点项目征地补偿、房屋安置方案的公告》是否依法进行了公告张贴,被告仅提交了不能显示实际拍摄时间的张贴公告照片,并不能证明上述公告依法公告张贴的事实。故被告所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缺乏事实根据,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陕政复驳字[2021]2 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原告韦xx 滕xx的复议申请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省陕西省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小伙伴们有什么想说的?一起为我国的法治进步点赞吧!
来源:澎湃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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