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米兰达警告”?在警方逮捕嫌疑犯后,通常都会说这么一番话语~“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讯问之前委托律师,你受讯问的全程都可以要求律师在场;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在讯问之前可以免费为你指定一名律师;如果你决定在没有律师陪同的情况下接受讯问,你仍有权随时停止回答问题,接受律师咨询;在知道上述权利的情况下,你是否愿意在没有律师的陪同下回答警察的问题?”
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那么问题来了,“米兰达警告”它是如何形成的呢?1963年3月初的一天,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的一位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将的男性,将一名白人姑娘绑架强奸。当时米兰达才23岁,出生于一个墨西哥移民家庭,父亲是一个油漆工。
而他本人,从小到大就是个混混,年纪轻轻就多次被送进少年管教机构。后来还因为盗窃汽车而被判刑,在联邦监狱关了1年。1963年3月13日,警察逮捕米兰达后将其带到警察局,受害人指认了米兰达。然而在审讯前,警察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而米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没听说过美国宪法还有这么一条法律。所以在2个多小时的审讯时间内,2名警察使用一切手段迫使米兰达供认自己的罪行,并最终获得了有米兰达签名的书面供词。在那份供词的上方有一段事先统一打印好的文字~“本口供是我自愿作出的,没有威胁也没有豁免的承诺,我完全知晓我的法律权利,明白我所做的任何陈述都可能用来反对我。”
最终,法院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判决其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可是,米兰达在政府为其指定的律师莫尔的帮助下决定上诉,理由是“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
随后,米兰达和律师莫尔一直将此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1966年2月28号,米兰达强奸案由最高法院审理,掀起了一场史无前例的司法飓风。同年6月,经过美国司法界几个月的争论,最高法院以一票之差,5:4推翻州最高法院判决,宣判米兰达供词无效,责令重审。
与此同时,当时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还重新解释了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讲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2、你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讯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3、如果你没有钱委托律师,我们将为你指定一名律师;4,在讯问之前或在讯问过程中,你想要保持沉默,讯问必须停止。
5,如果你想要见律师,讯问必须停止,直到律师到来;6,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讯问并且取得了供述,那么要由政府来证明被告明知且理智地、明智地放弃了律师权;7,在被羁押讯问期间,你回答了一些问题,但没放弃自己的特权,你还可以在后来的讯问中主张保持沉默。而这里的“你”,指的是犯罪嫌疑人。
自此,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形成!那强奸犯恩纳斯托·米兰达最后的结局如何呢?米兰达眼看最高法院推翻判决,责令重审,自己重获自由有望,便马不停蹄地与妻子特威拉打起争夺女儿抚养权官司。在这种情况下,特威拉主动向警方揭发~米兰达曾向她承认犯下强奸罪行。
紧接着,米兰达再次被逮捕。1967年2月,法院再次审讯米兰达。双方争论的问题变成~妻子能够作不利于丈夫的证词吗?答案是可以!就这样,米兰达再次被判有罪,处以20年至30年监禁。1972年,他假释出狱,并将自己看作名人,经常向人兜售由他签名的“米兰达警告”卡片,也的确有人购买。
1976年1月31日,米兰达和家里人吵了一架后,一个人来到市中心的一家酒吧打牌喝酒,发泄苦闷。之后因为与人斗殴,被人持弯菜刀捅了几刀,死在了疾驶去医院的急救车上。有意思的是,闻讯赶来的警方,在米兰达遗体的衣服裤兜里,还找到两张鲜血淋漓的他自己签名待售的“米兰达警告”小卡片。
当天深夜,经现场目击者帮助和指认,一个涉嫌向凶手提供作案凶器的帮凶被捉拿归案,警方依法向他宣读了“米兰达警告”。可是,帮凶装聋作哑,一声不吱。到了羁押期限,警方没证据只得无罪放人。凶手毫无踪影,帮凶无罪释放,米兰达被刺案最终没了结果,米兰达白死了。(请多多关注,欢迎品读本人其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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