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等协会,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芒果TV、咪咕视频等视频平台以及正午阳光、华策影视、柠萌影业等影视公司,共同呼吁广大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尊重原创、保护版权,未经授权不得对相关影视作品实施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侵权行为。
乍一看,很容易让人疑惑,“爱腾优芒”等几家视频平台和一些影视公司,手是不是伸得太长了?在社交网络本次集体维权也引发了不少反对——本来就差,还不让抖出圈,连剪辑都不让就有点过了,白给出圈都不要……诸如此类的留言表明了两个意思:第一,限制对影视作品进行剪辑传播,这种做法“太过了”;第二,对影视作品的剪辑客观上扩大了传播,是各方多赢之举。
必须要阐明的是,是不是“过了”,最重要的判断标准不在于个体的情感情绪,而在于是否有违法律的规定。在2020年11月11日修改通过,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著作权法》中,“视听作品”被明确纳入了受保护的作品范畴,而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著作权人享有“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显然,保护主体著作人及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在《著作权法》有明确的界定。具体到本次集中维权,不管对这些视频平台和影视公司有怎样的评价,其都是合法的著作权人,对视听作品的简单剪辑和二次创作都不享有对原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难道就没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吗?有。具体来说有两种例外,第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就简单剪辑影视作品的博主而言,恐怕都不符合这两项例外规定。
原因在于,第一项例外规定中,要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但目前绝大多数视频剪辑博主都超出了这一范围,专职剪辑,通过剪辑作品收获粉丝,进而接广告,走向了获利目的。而第二项规定中,要求“适当引用”,当下各个视频网站和短视频平台,剪辑作品基本上为拉出精彩情节的全片照搬,显然也不适用“适当引用”的条款。因此,在法律上这就是侵权行为,限制剪辑并不是“过了”,相反是保护了著作权。
随着公众的观看习惯转向短视频时代,5分钟看完一部剧的视频剪辑的确客观上提升了视听作品的知名度,但能以此推论切条搬运原视频作品的合理性吗?答案或许也是否定的。一方面,即使在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下,使用其作品也理应得到“主人”的许可,或者“主人”事后不予追究。但现在的问题是,“主人”事后大发雷霆,搬运者或部分观看者未经允许为自己谋取利益或便利反倒说是为了“主人”好,这实在说不过去。
另一方面,作为视频节目的制作方,其主要目的就是营利,通过视频上线后的用户点击、付费,以对原视频切条等方式为自身平台和相关账号引流。然而,剪刀手的非法剪辑把流量导向的是自己的账号,“5分钟看完一部剧”把高潮和爽点都提前剧透,使一部分用户不再观看原剧,自然是对著作权人的侵害。不过,带有二次创作性质的解说,因为风格和特色鲜明,使博主超越了简单搬运和剪辑形成了自身IP,这种情况下,能否简单认定为侵权或许值得探讨。
影视作品有好有坏,平台运营有优有劣,个人都可以进行评价。但是,不能以主观好恶去论证非法手段的合法合理性,尊重智力成果,尊重著作权,从来不分彼此,著作权人有法律依据的维权行动理应获得支持。
文/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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