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讲清楚《民法典》中建设工程分包中的连带责任问题,现举例说明:
案例:
某县为了改善当地的就医环境,建一医院。发包人通过招投标与某某建安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某某建安公司为了工程进度,经发包方同意后分包给了某建公司,某建公司又将分包的建设部分转包给了某某公司。工程完工验收时发现有质量瑕疵,发包方可以要求总承包方某某建安公司和分包方某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建公司与某公司的再分包合同是无效合同。法律禁止再分包的规定是出于对工程质量的考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法律适用:1.建设工程分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建设资质,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分包相应的工程建设。2.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将工程分包,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3.工程建设项目只能实行一次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4.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进行分包。5.因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分包合同具有合法性,故二者就分包工程的质量问题对发包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属于违约责任;而总承包人或者施工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分包合同违法,故二者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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