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卖人存在主观恶意,而各方买受人均为善意购买人,那么每份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
什么?每份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怎么可能?那大家都想要房怎么办?
从法律上来说,合同有效是合同履行的前提条件,合同只有在有效的情况下才可能继续履行,但合同有效确不一定能继续履行。
就像上述情况,每份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但不可能出现每个买受人都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结果。
为了解决这种各方利益冲突,法律做了一个合同履行的排序。
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该次《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5条强调:
人民法院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①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②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③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
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有人要问了,有买受人能取得房屋产权就一定有人取得不了,那么取得不了的买受人怎么办?
买受人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向出卖人主张违约金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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