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平潭法院立案缴费窗口情绪十分激动,到底是什么情况呢?
原来,张某因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因张某未在七天内及时交纳案件诉讼费用,该案按撤诉处理,但张某表示并没有收到法院的缴费通知。
相关案情
2021年初,张某因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向平潭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工作人员经征询张某同意后将该案转入诉前调解。同时,张某阅读了《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和相关送达告知事项后签字确认。但在诉前调解阶段,因双方对调解方案争议较大,调解不成,该案转入登记立案。
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收到案件后,即对案件立案登记,但拨打张某在《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预留的手机号码一直未能接通,故工作人员按照张某提供的地址,以邮寄的方式向张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邮件被退回,邮政人员在改退批条上的“退回原因”一栏中记载“原写地址无人居住、电联无人接听”。
对此,张某表示这段时间在外务工,上班期间都无法接听电话,所以才没有收到法院的通知。
法官说法
该案中,平潭法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张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邮寄地址、联系方式均与张某本人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中的地址、联系方式完全一致,邮局改退批条显示“原写地址无人居住、电联无人接听”,且张某未能证明送达过程中其没有过错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法院对该案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官提醒
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时,应当提供自己的准确、详细、可收悉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判、执行等不同诉讼程序中或者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确认过不同的送达地址,以其最后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法院准备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也详细介绍了填写地址时应注意的事项。受送达人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告知事项,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填写准确无误的送达地址,若地址变更,应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故意不提供准确的地址或提供的地址变更后不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文书被退回,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与实际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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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施海英
编辑:林 昕
审核:郭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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