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域名抢注和囤积商标,美国商标专利局有详细的规定,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证明。美国通常要求使用以下证据:
A.申请人/注册人需要为每类申请下的商品提供至少一份使用证明。如果申请人/注册人认为一件使用证据可以支持几类商品的使用,应向审查员明确指出;
B.如果是标准字体应用,使用的证据可以是任何形式和颜色;如果是非标准字体,主张颜色的,提交使用证据时显示的商标应当与申请时主张的颜色和设计一致。
此外,由于美国商标对使用证据的要求极其严格,产品使用证据和服务产品使用证据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般产品使用的证据要求
1.照片形式:一般来说,标签、发货标签、包装等。展示商标可以在产品上提供;也可以是直接印在产品上的商标。需要直接表现产品和商标的关系。
2.以网页形式提交:包括应用产品的图片或文字描述;展示商标与产品的关系;提供一种购买产品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在提供的截图中,商标需要以能够被消费者识别为商标的形式出现。如果商标远离产品,更容易被识别为供应商名称等。而不是将商标直接应用到产品上,这是不可接受的证据。
使用软件、程序、电影、视频等电子产品的证据要求。显示计算机程序上商标的屏幕截图;在特定画面上显示商标的电影或视频截图。
对于上述类型的商品,只要商标被应用于产品或货物,或者与产品一起展示,并且产品被商业销售,消费者在购买产品之前不需要预先看到商标。对于软件产品,您可以提供显示可下载或可购买网页的截图。
使用服务的证据要求
1.通过图片提交:可以通过传单、海报、杂志等方式进行介绍,只要具体体现商标和具体服务介绍即可;
2.以网页形式提交:可以是详细描述服务并显示商标的网页截图。
在提交使用证据时,美国官员还要求申请人提交一份宣誓书/使用声明,说明该商标已在所有产品上投入使用,或提供一份合理的不使用声明。
几种应用基础及相应的使用证据要求
1.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提交申请
一般来说,客户需要为他们申请的每一类商品或服务提交至少一份使用证明。如果你认为可以用一个商品的证据来指代数件的范畴,那就要特别向考官指出来。同时,作为证据的货物至少应在申请日之前在美国实际投入使用。基于故意使用提交申请-第1 (b)节
对于基于善意使用意图提交的申请,申请时无需提交使用证据。提交使用证据的延迟可能长达三年。
2.在马德里提交的申请
申请时不需要使用证据,但要在注册后5-6年内提交。
3.基于国内申请/注册的申请,不需要使用证据,需要在注册后5-6年内提交。
注册后提交使用证明:
在美国,一般要求注册后5-6年提交一次使用证明,然后每次续展提交一次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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