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安徽省的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我公司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前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能否在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1年3月24日12366纳税服务平台对问题“房开企业开发房屋所使用土地,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吗?”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包括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转让房地产有关税收;同时,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开发成本的范围,不能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综上,你公司在项目竣工之前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属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也不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不能在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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